根據民法典第1035條的規定,用人單位收集、處理個人信息,應當遵循合法、正當、必要原則,不得過度處理。還應符合下列條件:1、征得該自然人或者其監護人同意,但是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2、公開處理信息的規則;3、明示處理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圍;4、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和雙方的約定。
編輯:李敏杰
關鍵詞:處理 信息 用人單位 收集 符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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