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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判斷為維護公共利益或者肖像權人合法權益,未經肖像權人同意,制作、使用、公開肖像權人的肖像的其他行為,是否屬于合理使用行為?

2021年02月07日 09:13 | 來源:人民政協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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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民法典第1020條第五款的規定,合理使用應符合如下條件:一是使用目的是為維護公共利益,比如公安機關發布通緝令使用犯罪嫌疑人的肖像;二是為維護肖像權人合法權益,如刊登尋人啟事。

編輯:李敏杰

關鍵詞:肖像權 維護 公共利益 合法權益 肖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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