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讀典互動?丨代孕是否應當合法化?
代孕是有別于人類自然受孕的一種生育方式。代孕技術的研究和應用,開拓了人工輔助生殖技術的新領域,進一步促進了生命科學的發展,給不孕不育患者帶來了福音。但由于代孕顛覆了傳統的生育模式,該技術的應用也受到了諸多爭議。近年來,由于代孕引發的監護權、親子關系異議的糾紛更是經常見諸媒體。代孕是否自主行使身體權的方式?是否應該合法化?引起了委員們的關注和討論。
甲委員 我在中國裁判文書網中,以代孕為關鍵詞,查找到了282篇裁判文書。可見,代孕已經成為了一個不可回避的社會問題。我國法律也應加以規定。 |
乙委員 我曾經研究過外國有關代孕立法問題,不同國家和地區立場不一。德國、法國、日本、西班牙、意大利、瑞士、新加坡等國家和地區對代孕采取了完全禁止的規制策略,甚至對從事代孕業務的機構與個人施以刑事懲治。有些國家未對代孕加以統一規制,而是交由各地方自行立法,如澳大利亞就是將代孕問題交由各州自行立法。也有些國家和地區對代孕實行“二元規制”,即對部分代孕開放,如英國、荷蘭、以色列和我國香港地區即采取此種方式。此外,有一些國家和地區沒有代孕立法,但司法實踐中代孕持默許甚或縱容立場,如烏克蘭、印度、俄羅斯等。總體來看,這類國家和地區屬于極少數。 |
丙委員 理論上關于代孕是否應該合法化一直存在爭議。支持合法化的觀點認為:代孕技術的出現為一些因生理原因不能行使生育權的夫妻行權提供了技術支持,代孕合法化是保障公民生育權的需要。其次,代孕合法化也是保障代母身體權的必然選擇。代孕是利用代母的生育功能和妊娠功能幫助委托夫婦實現生育權,正是自由行使身體權的表現形式。 |
丁委員 支持者還認為,代孕不會對代母帶來負面影響。英國城市大學學者的一項研究表明:代孕母親在交付孩子之后的確會經歷一些心理及感情等方面的問題,但并不嚴重,時間比較短而且會隨著時間的流失而逐漸消融。因此,代孕對代母似乎是一種積極的經歷。在這種情況下,法律不應當禁止代孕,而應當將其合法化。 |
戊委員 我也看到過一些其他支持代孕的觀點。有學者認為,代孕無關剝削與出賣。代孕是代母與委托方通過代孕協議達成的自愿行為,并無任何強迫發生,不會涉及剝削。此外,代孕作為一種生育服務,也無關買賣。代孕者提供的是一種不存在性接觸的懷孕服務,既不是買賣孩子,也不是出賣子宮,只是代行撫育權且將代行撫育的時間前移。因此,將代孕等同于剝削或買賣而主張立法禁止是不恰當的。 |
己委員 也有學者主張禁止代孕妨礙了公平正義的實現。他們認為,否認代孕的合法性也會引發新的公正問題。首先,禁止代孕會使某些錯誤(如結扎、絕育)無法彌補。其次,完全禁止代孕政策的實施成本過大,很難將其貫徹到底,反而會造成一些有錢有勢的人偷偷地剝削代母,而窮人被迫 “斷子絕孫”的社會惡果。再次,完全禁止代孕行為,可能間接導致販賣、偷盜嬰兒的案件上升。 |
庚委員 但是,反對代孕的聲音一直也很強烈。因為將代孕其合法化的確存在一定的問題。有觀點認為代孕有害代母的健康與尊嚴。從醫學上來說,生育行為本身有很大的生命危險,特別是一些高齡產婦,不僅僅意味著對身體的損害,甚至可能付出生命的代價。此外,“代孕”行為實際上將代孕母親的身體視為“生育機器”,使子宮走向工具化和商業化。 |
辛委員 反對代孕的學者還認為,允許代孕會侵犯基本倫理原則以及母親與孩子的自主權。代孕實際上是一個人(無法生育的女性)將另一個人(代母)作為手段而非目的來利用。如果允許代孕合法化,意味著法律將放任代孕對傳統倫理的顛覆以及對現行生命倫理秩序的沖擊。不應得到支持。 |
壬委員 目前,代孕是技術進步與社會發展帶來的新的法律問題,與生命權、身體權有關但又有自身的特點。現在的一些爭論,表明對這個問題的認識還有待進一步深化。因此,民法典未對此作出回應,也是立法時機還不成熟的表現。還需要我們繼續關注,認真研究。 |
編輯:付振強
關鍵詞:代孕 合法化 生育 委員 ,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