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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為基因編輯加上三把“法鎖”
身邊的民法典
古有諺語,“身體發膚,受之父母,不敢毀傷”。隨著醫學技術的發展,基因編輯技術應用走入了公眾視野,但人體基因編輯對人類倫理和法律也提出了一定的挑戰。
2018年11月,世界首例免疫艾滋病的基因編輯嬰兒事件帶來的影響,遠遠超出生物醫藥界。
2019年11月30日,該案在深圳市南山區人民法院一審公開宣判。被告人賀某某等三人因共同非法實施以生殖為目的的人類胚胎基因編輯和生殖醫療活動,依法判決,三人已經構成非法行醫罪,分別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除了嚴厲刑事懲罰,最高國家立法機關對此類行為如何定性,對這類行為如何規制呢?
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民法室相關負責人回憶,2019年4月,提交全國人大常委會會議審議的民法典人格權編草案二審稿,首次對人體基因、人體胚胎等有關醫學和科研活動作出規定: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不得危害人體健康,不得違背倫理道德。
在草案審議中,有觀點認為,從事這類活動,還應當強調不得損害公共利益。
2019年8月22日,民法典人格權編草案三審稿提交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二次會議審議。
三審稿采納了上述建議,明確提出:從事與人體基因、人體胚胎等有關的醫學和科研活動的,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不得危害人體健康,不得違背倫理道德,不得損害公共利益。
“有關人體基因、人體胚胎研究的規制問題的確非常重要,三審稿中將此內容納入是很有針對性的?!?019年8月23日,在分組審議民法典人格權編草案三審稿時,全國人大常委會副委員長陳竺在發言中表示,當前,胚胎干細胞的基因編輯問題尤受關注。該技術本身并沒有完全成熟,安全性存有隱患。針對何種疾病進行基因編輯也非常重要。特別是胚胎干細胞的基因編輯有可能影響人類基因組的安全,對未來人類健康以及基本倫理道德造成很大沖擊。因此,我國對胚胎干細胞基因操作要有明確的禁止性規定。
2020年5月,經第十三屆全國人大第三次會議審議通過的民法典,通過三個“不得”為基因編輯加上了三把“法鎖”,最大限度阻卻、降低其對自然人人格權和倫理道德、公共利益帶來的風險。具體而言,基因編輯對民法可能提出三大世紀性挑戰。
具體來說,第一千零九條以專條形式明確規定:從事與人體基因、人體胚胎等有關的醫學和科研活動,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不得危害人體健康,不得違背倫理道德,不得損害公共利益。
上述負責人說,這是我國首次在法律層面對人體基因、人體胚胎有關的醫學和科研活動作出明確規定。目的是使我國與人體基因、人體胚胎等有關的醫學和科研活動符合生命倫理規范,保證國際公認的生命倫理準則和我國的相關規定得到尊重和遵守,促進這些活動規范有序發展。在此之前,相關問題都是通過《人胚胎干細胞研究倫理指導原則》《干細胞臨床研究管理辦法》《涉及人的生物醫學研究倫理審查辦法》等有關部門發布的文件進行規范,這些文件法律位階較低,與基因編輯等問題的重大社會影響存在落差。民法典對此作出明確規定,正當其時。
編輯:董雨吉
關鍵詞:基因 人體 編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