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詞一解丨字里行間讀懂《民法典》系列(二十五)
生命自衛權
指自然人自己的生命受到正在進行的危害或者即將發生的危險時,有權依法采取相應的措施進行自衛,如正當防衛和緊急避險。如民法典第181條規定:“因正當防衛造成損害的,不承擔民事責任。”“正當防衛超過必要的限度,造成不應有的損害的,正當防衛人應當承擔適當的民事責任。”
編輯:李敏杰
關鍵詞:生命 一詞 解丨 自衛權
關于我們| 廣告服務| 網站律師| 網站聲明| 聯系我們
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全國委員會主管·人民政協報社主辦法律顧問:北京市蘭臺律師事務所 本網站所刊登的新聞和各種信息未經協議授權不得使用或轉載 廣播電視節目制作經營許可證(京)字第20070號 京ICP備09078172號 京公網安備 11010802035063號 互聯網新聞信息服務許可證:10120170079 違法和不良信息舉報電話:010-88146989 舉報郵箱:rmzxw@rmzxb.com.cn 違法和不良信息舉報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