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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員導讀?丨民法典對客運合同有哪些主要規定?
一、 客運合同是運輸合同的重要形式
運輸合同是承運人將旅客或者貨物從起運地點運輸到約定地點,旅客、托運人或者收貨人支付票款或者運輸費用的合同。民法典將運輸合同作為典型合同加以規定,具體包括客運合同、貨運合同、多式聯運合同三種形式。
客運合同作為運輸合同的一種形式,既有與交通運輸工作緊密相關的運輸合同一般屬性,也有與個人出行安全密切相關的特性。近年來,因乘坐公交車的個別乘客搶奪方向盤威脅多人生命安全、少數旅客霸座等現象,使得客運安全與客運糾紛成為社會高度關注的熱點問題,民法典編纂過程中,規范客運行為、保障公共交通安全的呼聲很高。民法典回應積極人民群眾關切,對客運合同做了較為詳細的規定。
二、 客運合同的特征
客運合同約定運輸標的是人而不是物,因此,具有不同于其他合同的法律特征:
(一)客運合同的標的為運輸旅客的行為。客運合同是旅客與承運人關于運輸旅客的協議,客運合同的目的是承運人按時將旅客安全送達到目的地。
(二)客運合同為實踐性合同。客運合同自承運人向旅客交付客票時成立,但當事人另有約定或者另有交易習慣的除外。
三、 客運合同雙方的義務
民法典合同編客運合同部分,對承運人和旅客的義務做出了相應規定。
(一)旅客的義務
1、 持有效客票。旅客須憑有效客票才能乘坐交通工具,除特別情形外,不能無票乘坐。旅客無票乘坐、超程乘坐、越級坐或者持失效客票乘坐的,應補交票款;承運人可以按照規定加收票款。旅客不交付票款的,承運人可以拒絕運輸。
2、 限量攜帶行李的義務。客票對攜帶行李有約定的,旅客須按約定的限量攜帶行李。超過限量攜帶行李,應辦理托運手續。
3. 不隨身攜帶或者在行李中夾帶違禁物品。旅客不得隨身攜帶或者在行李中夾帶易燃、易爆、有毒、有腐蝕性、有放射性以及有可能危及運輸工具上人身和財產安全的危險物品或者其他違禁物品。旅客違反規定的,承運人可以將違禁物品卸下、銷毀或者送交有關部門。旅客堅持攜帶或者夾帶違禁物品的,承運人應拒絕運輸。另外,旅客隨身攜帶或在行李中夾帶違禁品,要承擔相應行政責任,情節嚴重的,還須承擔刑事責任。
(二)承運人的義務
1. 告知。承運人應當向旅客及時告知有關不能正常運輸的重要事由和安全運輸應當注意的事項。 所謂有關不能正常運輸的重要事由,是指因承運人的原因或天氣等原因使運輸時間遲延,或運輸合同所約定的車次、航班取消等影響旅客按約定時間到達目的地的事項。所謂安全運輸應當注意的事項,是指在運輸中為保障旅客的人身、財產安全,需要提醒旅客注意的事項。
2. 按照客票載明的時間和班次運輸旅客。承運人只有按客票載明的時間、班次運輸,才屬于全面、適當地履行了合同。對于承運人未按客票載明的時間和班次進行運輸的,旅客有權要求安排改乘其他班次、變更運輸路線以到達目的地或者退票。
3. 在運輸過程中的救助。承運人在運輸過程中,應當盡力救助患有急病、分娩、遇險的旅客。
4. 安全運送。運輸合同生效后,承運人負有將旅客安全送達目的地的義務,即在運輸中承運人應保證旅客的人身安全。對旅客在運輸過程中的傷亡,承運人應承擔損害賠償責任。但傷亡是旅客自身健康原因造成的或者承運人證明傷亡是旅客故意、重大過失造成的除外。對于無票乘車又未經承運人許可的人員的傷亡,因沒有合法有效的合同關系存在,承運人不承擔違約的賠償責任。
四、 簽訂客運合同的注意事項
1. 審查承運人主體的運輸資格和履行合同的能力包括運輸資質、運輸工具的安全性、緊急突發處理方案等。不要乘坐無營運資質、運輸工具沒有安全保障的運輸工具。
2. 車票、船票等既是客運合同的表現形式,同時又是有價證券。客運合同自旅客購得客票時成立,但自檢票時起生效。車票、船票等作為有價證券,除記名的客票外,其他不記名的客票在檢票之前可以轉讓。如果在檢票前客票丟失,要及時采取補救措施。
3. 如果承運人拒載,旅客可以向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投訴,主管部門有權對拒載承運人給予處罰。
6、 客運合同的特殊情形
4. 出現先乘坐后補票情形時,旅客運輸合同自旅客登上交通工具時成立,其后旅客補票的行為則是旅客向承運人履行支付票款的合同義務。
編輯:付振強
關鍵詞:合同 旅客 運輸 客運 承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