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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動駕駛車企需為試乘者購買不低于200萬元座位險
為加速自動駕駛汽車(智能網聯汽車)技術迭代和產業升級,推動南沙新型智慧城市建設,《關于印發廣州南沙新區(自貿片區)支持自動駕駛汽車行業創新發展的若干意見(試行)的通知》(下面簡稱《意見》)近日印發。《意見》提出,提供自動駕駛汽車試乘體驗服務的市場主體需購買每車每座位不低于200萬元的座位險,或者每人不低于100萬元的必要商業保險如人身意外險等,并與試乘體驗者簽訂試乘告知書,充分告知試乘風險性。
擴大自動駕駛汽車測試道路開放區域
《意見》提出擴大自動駕駛汽車測試道路開放區域。在廣州市劃定的一級、二級及三級測試路段基礎上,分批劃定南沙自主開放路段。該類型路段包括:南沙區范圍內所有雙向兩車道及以上路段;經特定許可的部分單行混行道路及無交通標志、標線道路;具體路段信息、圖示等詳細規定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以通告形式向社會公布。
申請在南沙自主開放路段開展測試的測試主體需為在南沙區注冊成立的獨立法人單位。
測試主體申請在南沙自主開放路段開展測試前,測試主體或其控股公司、團隊需具有在國內外測試時間不少于12個月且測試里程不少于50萬公里的經歷;同時需在廣州市已劃定的南沙區范圍內一級、二級及三級測試路段完成單車平均自動駕駛里程不少于1000公里的測試,且未發生責任交通事故及失控狀況。
首次申請時,單一測試主體測試車輛不超50輛,測試6個月后且無發生責任交通事故及失控狀況的,可申請增加新測試車輛。
自動駕駛遠程測試要避開早晚高峰期
《意見》提出積極推進多種技術路線的自動駕駛遠程測試。南沙區蕉門河、明珠灣、南沙灣、慶盛樞紐等交通設施較完善的區域,積極推進多種技術路線的自動駕駛遠程測試,后續視技術發展情況,進一步擴大開放區域。
測試主體開展遠程測試時應避開早晚交通高峰期(上午7時至9時,下午5時至7時)。如測試主體采用車路協同技術路線,測試路段可按規定權限放寬至上述開放區域內所有廣州市或南沙區已劃定的測試道路。
如測試主體采用單車智能技術路線,測試車輛進行測試時應將遠程測試駕駛員配備在車內副駕駛位上,測試車輛在道路測試中有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或者造成交通事故的,由測試駕駛員承擔車輛駕駛員相應法律責任。測試主體對交通事故或交通違法行為的發生負有責任的,測試主體及相關責任人員應當依法承擔法律責任。
測試車輛需參照教練車有關技術規定配備副后視鏡等,保證副駕駛位上的遠程測試駕駛員可對自動駕駛模式下的測試車輛實施高權限干預控制。
鼓勵企業開展自動駕駛汽車商業化試點
《意見》鼓勵自動駕駛汽車行業相關企業在南沙區開創新商業模式:公眾可向有關市場主體主動申請以支付基本成本的方式試乘自動駕駛汽車,支持有關市場主體為廣大公眾提供優質舒適的試乘體驗服務,積極探索智能網聯模式下的出行服務新模式;支持有關市場主體與電商、物流等行業企業合作開展自動駕駛貨運試點,積極推進干線物流商業應用探索;支持南沙區內整車制造企業開展自動駕駛汽車試制、測試,力爭實現有條件自動駕駛的智能汽車達到規模化生產;適時推進自動駕駛汽車在城市環衛、無人配送等領域綜合性商業化運營試點。
其中,面向廣大公眾提供自動駕駛汽車試乘體驗服務的市場主體,需為已在南沙區開展過載客測試的測試主體或其自動駕駛技術使用主體,且過往載客測試中所搭載人數不少于1000人次,測試里程不少于10萬公里。提供該項服務的車輛需取得廣州市智能網聯汽車道路測試用臨時行駛車號牌。
提供該項服務的市場主體需購買每車每座位不低于200萬元的座位險,或者每人不低于100萬元的必要商業保險如人身意外險等,并與試乘體驗者簽訂試乘告知書,充分告知試乘風險性,同時采取其他有效措施保障試乘體驗者人身安全。
《意見》稱,提供試乘服務時,需按廣州市有關規定配備測試駕駛員,且該項服務僅限在廣州市或南沙區劃定的測試路段上開展。
《意見》支持企業在南沙區范圍內的社區、醫院、公園、港口、工業園區、商業廣場等封閉或半封閉區域探索開展低速智能無人車物流配送、即停零售、安保巡邏等商業應用試點,所采用的低速智能無人車應為純電驅動、設計速度低于30千米/小時。全媒體記者耿旭靜、董業衡
編輯:董雨吉
關鍵詞:測試 自動駕駛 主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