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民法典第696條的規定,兩種情況下,主債權人轉讓債權,保證人可以不承擔保證責任。
一種情況是債權人轉讓全部或者部分債權,未通知保證人,該轉讓對保證人不發生效力。
另一種情況是保證人與債權人約定禁止債權轉讓,債權人未經保證人書面同意轉讓債權,保證人對受讓人不再承擔保證責任。
編輯:李敏杰
關鍵詞:保證人 債權人 債權
關于我們| 廣告服務| 網站律師| 網站聲明| 聯系我們
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全國委員會主管·人民政協報社主辦法律顧問:北京市蘭臺律師事務所 本網站所刊登的新聞和各種信息未經協議授權不得使用或轉載 廣播電視節目制作經營許可證(京)字第20070號 京ICP備09078172號 京公網安備 11010802035063號 互聯網新聞信息服務許可證:10120170079 違法和不良信息舉報電話:010-88146989 舉報郵箱:rmzxw@rmzxb.com.cn 違法和不良信息舉報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