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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一說 | 是"寺廟",還是"道觀"?歸和尚,還是歸道士?
4月23日,全國政協委員讀書活動正式啟動。為貫徹落實習近平總書記關于民法典的重要講話精神,7月初,全國政協社法委開通“學習民法典”讀書群,組織委員在群內學習、討論、交流。
【案情】
一座寺廟的老和尚到處化緣,希望籌集到足夠的錢以后蓋一座新廟。附近有一位年輕道士,告訴老和尚說他出家前是做建筑的,會建房子。于是,兩人商量,老和尚繼續出去化緣,年輕道士留下來建房。
幾個月后,老和尚回來一看,房子建好了,但原來的“廟”卻變成了“觀”。
于是,老和尚把道士告上了法庭,認為他是原寺廟的所有權人,必須讓道士拆“觀”復“廟”。
道士反駁,他給老和尚說的是建房子,沒有說過建廟,現在的“觀”是他建的,他應該享有現在房子所有權。
如果你是法官,這個案子怎么判呢?
【甲委員的觀點】
誰能取得房屋的所有權?本案中是老和尚起訴道士,顯然,訟爭雙方是兩個可能的主體。還有沒有其他可能的主體呢?細思之,還有,那就是寺廟(如有法人已登記)或佛教協會。這樣,至少存在三個可能取得房屋所有權的主體。
要討論的第二點就是錢誰出的,這很重要。錢誰出的同時,還得看看是什么錢。別看所有錢都一樣,但錢的來源、方式等很重要。性質不同的錢形成不同的東西,會影響產權的性質。
資金是和尚個人出的,那就可能是個人產權;是公共資金,那就是公共產權。
【乙委員的思路】
從案件介紹來看,資金是老和尚化緣來的,那么我們要討論化緣來的資金性質。
化緣資金事關宗教政策,資金性質要結合宗教政策進行判斷。化緣資金是個通俗說法,準確說應定義為社會捐助性質。
如果定性為社會捐助資金,該類資金就具有了公共性質。如果資金性質是公共資金,那其形成的資產也就具有公共性質。
宗教政策將上述公共性質再具體定性為集體財產。集體財產形成的產權歸屬集體,和尚和道士就不能取得房產的所有權。
因此,財產的所有權應該判給寺廟。道士的出力問題,在法律上是另外一個法律關系,具體說屬于委托建設關系。和尚代表寺廟委托道士建廟,寺廟應向道士支付合理的報酬。
按照當時的宗教政策,寺廟和道觀分別歸佛教協會和道教協會管理,所以財產所有權最后應該歸佛教協會。
【丙委員的分析】
乙委員的思路沒有問題,但還必須回答現在的建筑物是“寺廟”還是“道觀”,才能確定是歸佛教協會還是歸道教協會。
由于將建筑物建成了“道觀”,如果支持和尚拆“觀”復“廟”訴求,不符合經濟節約原則,會造成不必要的資源浪費。因建設資金來源于佛教協會,按宗教政策統籌處理,給佛教協會以相應的資金補償。
也可以考慮共有關系,道士以"力"投入,寺廟以化緣資金投入,將建筑的所有權界定為道教協會和佛教協會按份共有。但因廟已建成了"道觀",考慮宗教場所具有特殊要求,法律上使用權可以與所有權分離,因此,將使用權判給道教協會。
【丁委員的方案】
提出以下調解方案,供各方調解。
方案一:拆“觀”復“廟”,動靜太大,成本太高。“觀”歸道協,錢賠佛協,各得其“物”。
方案二:房屋為土地上定著物,房隨地走。而用地則須規劃,如當初規劃為宗教用地、且為佛教協會建廟用地,則在此土地之上立作為道教協會之觀,視為不符合規劃。如此看來,要么以既成事實重新變更規劃,要么將此“觀”拆除重新建廟。當然,如當初未有規劃與建設批復,另當別論。
方案三:所有權與使用權分離,即所有權歸佛協,使用權歸道協。但這樣似乎感覺不好,看宗教局認不認可。
【審判庭的結論】
該案既是財產糾紛又涉及宗教政策,如何做到法律效果、社會效果與政治效果的統一,是法官必須慎重考慮的問題。
法官不僅從法理和法律解釋方面做了大量工作,而且多次走訪有關部門,多次與當地佛教協會、道教協會、老和尚和道士見面,了解各方面的真實想法。
最終,這個案件達成調解協議,形成一個佛道共享的宗教場所,由兩個協會共管。
案件解決可以有多種方案,法官使用哪種方案,都必須綜合考慮各方面因素。“努力讓人民群眾在每一個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義”,是人民法院的最高追求。
編輯:李敏杰
關鍵詞:道士 寺廟 資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