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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問一答丨宗教活動場所的法定代表人是不是必須由宗教教職人員擔任?
民法典第93條第2款未明確涉及宗教活動場所法定代表人是否必須為宗教教職人員的問題。而國家宗教事務局、民政部《關于宗教活動場所辦理法人登記事項的通知》第3條規定了宗教活動場所辦理法人登記前應當提交的材料,其中第4項材料規定為“擬任法定代表人和管理組織成員、主持宗教活動的宗教教職人員和與業務活動相適應的從業人員的基本情況、身份證,屬于宗教教職人員的,同時提交宗教教職人員證”,從該項規定看,非教職人員擔任宗教活動場所法定代表人似乎并未被法律禁止。
編輯:付振強
關鍵詞:宗教 教職人員 教教 活動場所 法定代表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