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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員導讀? | 宗教活動場所法人登記:為什么與怎么做?
民法典第92條第2款規定:“依法設立的宗教活動場所,具備法人條件的,可以申請法人登記,取得捐助法人資格。法律、行政法規對宗教活動場所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有關宗教活動場所申請法人登記、取得捐助法人資格的問題,且聽委員這樣說。
1、 應當準確理解民法典第92條第2款的規定
理解本款規定,需要注意以下三點:(1)宗教活動場所法人資格登記以自愿為原則。(2)不影響國家對宗教活動場所的規范和管理。宗教活動場所從事各類活動必須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必須接受國家相關部門依據宗教事務條例等行政法規對其進行的規范和管理。(3)賦予宗教活動場所法人地位不影響其與宗教團體的關系。
2、 如果申請法人登記,應該具備的條件、履行的程序
如申請法人登記,民法典第58條規定:“法人應當依法成立。法人應當有自己的名稱、組織機構、住所、財產或者經費。法人成立的具體條件和程序,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設立法人,法律、行政法規規定須經有關機關批準的,依照其規定。”第60條規定:“法人以其全部財產獨立承擔民事責任。”
宗教事務條例(2017修訂)第19條第1款規定:“宗教活動場所包括寺觀教堂和其他固定宗教活動處所。”第23條規定:“宗教活動場所符合法人條件的,經所在地宗教團體同意,并報縣級人民政府宗教事務部門審查同意后,可以到民政部門辦理法人登記。”
根據上述規定,如宗教活動場所符合上述法人成立的相關條件,并經所在地宗教團體同意,可報縣級人民政府宗教事務部門審查后到民政部門辦理法人登記。
3、 不進行法人登記,將產生的主要影響
是否進行法人登記,主要將影響宗教活動場所是否具有獨立的民事主體資格,能否對外獨立承擔民事責任。
目前,許多宗教活動場所由于不具備法人地位,可能給其參與社會活動、維護合法權益、內部管理監督等帶來不便。比如:
(1)參與民事活動及維權在一定程度上受到限制。由于欠缺法人地位,再加上一些地方政府部門因為各種原因存在不認可宗教活動場所民事主體身份的情況,宗教活動場所可能在門票收入分配、拆遷補償、開設銀行賬戶、房地產登記、土地使用相關權益登記、機動車登記等方面存在一定困難,自身利益難以得到全面保護;
(2)由于缺乏系統的組織和行為規范,宗教活動場所自我管理能力水平相對較低。目前,宗教活動場所由于沒有法人資格,也未按照法人的組織和行為規范來運作和監管,容易在財務管理等內部規范性上出現問題,并可能導致宗教財產被他人侵占或利用宗教事宜進行利益輸送等問題難以防范和進行監管。
4、 未登記為法人的宗教活動場所,作為非法人組織的權利
宗教場所進行法人登記是自愿行為。未登記的屬于非法人組織,非法人組織不具有法人資格,不能夠獨立的承擔民事責任,但其依法享有相關民事權利。根據民法典第110條第2款的規定,依法享有名稱權、名譽權和榮譽權等權利,還享有民事主體的其他相關權利,如:物權、債權、知識產權、股權和其他投資性權利等。
5、 民法典施行后,應該有更多符合條件的宗教活動場所辦理法人登記
據統計,目前全國有98個教區,只有32個教區有法人登記,其余的則都沒有,其實絕大部分教區完全具備法人登記的上述法定條件。
民法典施行后,隨著對民法典學習和貫徹工作的實施,符合條件的宗教活動場所辦理法人登記所面臨的各種阻礙會不斷減少,應該有更多符合條件的宗教活動場所辦理法人登記,而獲取捐助法人資格后,宗教活動場所依照捐助法人的組織和行為要求進行管理,將會更加規范,也將會依法發揮更大的作用。
編輯:付振強
關鍵詞:宗教 法人 活動場所 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