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立居住權,當事人應當采用書面形式訂立居住權合同。居住權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條款:(一)當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稱和住所;(二)住宅的位置;(三)居住的條件和要求;(四)居住權期限;(五)解決爭議的方法。
其中,合同條款中的“當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稱和住所”、“住宅的位置”是合同必備條款,必須明確約定。如果欠缺這兩項內容,將導致居住權的主體和客體不明,不可能設立居住權。其他各項則不是居住權合同必須約定的內容,如果當事人未作約定,不影響居住權的設立。
編輯:李敏杰
關鍵詞:居住權 合同 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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