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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員導讀? | 帶你了解建設用地使用權及宅基地使用權

2020年10月18日 14:20 | 來源:人民政協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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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23日,全國政協委員讀書活動正式啟動。為貫徹落實習近平總書記關于民法典的重要講話精神,7月初,全國政協社法委開通“學習民法典”讀書群,組織委員在群內學習、討論、交流。

今天,委員們帶大家一起聚焦建設用地使用權及宅基地使用權相關問題。

一、 建設用地使用權

1. 概念和性質

建設用地使用權是用益物權中的一項重要權利。出讓人通過設立建設用地使用權,使建設用地使用權人對國家所有的土地享有了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權利。

建設用地使用權人可以利用該土地建造建筑物、構筑物及其附屬設施。根據法律規定,建設用地包括住宅用地、商業用地、公共設施用地、工礦用地、交通水利設施用地、旅游用地、軍事設施用地等。

我國的建設用地使用權主要是在國家所有的土地上建造建筑物、構筑物和其他附屬物的權利,建設用地使用權可以流轉。近年來進行的農村集體土地制度改革,正在逐步推行農村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使用權流轉改革,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使用權的最高年限、登記等,參照同類用途的國有建設用地執行。

2. 建設用地使用權的空間性

土地資源具有稀缺性和不可再生性,如何充分發掘土地的價值,是各國共同面臨的課題。隨著人類社會的進步和發展,特別是現代化專業技術的進步,分層次開發土地成了土地利用的新趨勢。因此,民法典規定,建設用地使用權可以在土地的地表、地上或者地下分別設立。比如,城市的地鐵及其房地產建設項目,就是建設用地使用權空間性的典型,地鐵軌道占用的主要是地下空間,地鐵站分別占用地表及地下,地鐵上蓋住宅樓則占用了地上空間。開發某一地鐵及其房地產建設項目的公司,需要同時取得該項目的地下、地表、地上使用權。

國家在出讓建設用地使用權時,只要對建筑物的四至、高度、建筑面積和深度作出明確的規定,那么該建筑物占用的空間范圍就可以確定。

在分層出讓建設用地使用權時,不同層次的權利人按照同樣的規定取得土地使用權,在法律上享有相同的權利和義務,只不過是不同主體實際占有的空間范圍有所區別。

3. 設立建設用地使用權的環保要求

節約資源和保護環境,是我國一直堅持的基本國策。憲法第9條第2款規定:國家保障自然資源的合理利用,保護珍貴的動物和植物,禁止任何組織或者個人用任何手段侵占或者破壞自然資源。憲法第26條規定:國家保護和改善生活環境和生態環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

民法典在明確“物盡其用”原則的基礎上,進一步建立了“物權公益”理念,將憲法確立的節約資源、保護環境的理念加以貫徹落實。民法總則第9條規定了“民事主體從事民事活動,應當有利于節約資源、保護生態環境”的“綠色原則”。在物權編中專門規定:設立建設用地使用權應當符合節約資源、保護生態環境的要求,也是對“綠色原則”的具體貫徹。

二、 宅基地使用權

1. 概念和性質

農村宅基地使用權是我國特有的一項獨立的用益物權,指農村居民在依法取得的集體經濟組織所有的宅基地上建造房屋及其附屬設施,并對宅基地進行占有、使用和有限制處分的權利。

農村宅基地使用權具有嚴格的身份性、無償使用性、永久使用性、從屬性及范圍的嚴格限制性等特點。其取得方式有原始取得與繼受取得,消滅形式有絕對消滅與相對消滅。農村宅基地使用權人享有權利并負擔義務。

2. 宅基地歸集體所有

這是宅基地使用權能夠成為用益物權的前提。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一樣,屬于集體所有。

農村和城市郊區的土地,除由法律規定屬于國家所有的以外,屬于農民集體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屬于農民集體所有。因此,農民使用宅基地是對集體所有的土地的使用。

3. 宅基地的用途

根據土地管理法和國家的有關規定,土地的利用必須符合國家對土地的用途管制。我國人多地少,只有嚴格地管制土地用途、控制建設用地總量、保護耕地,才能有效地保護資源,實現優化配置。

農民取得宅基地,必須依法辦理有關手續,不得超量多占,也不得違反有關規劃,改變土地用途。

編輯:李敏杰

關鍵詞:用地 建設 宅基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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