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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首例生態環境損害賠償磋商案達成協議
新華社西寧10月14日電(記者 李占軼、耿輝凰)為落實最嚴格的生態環境保護制度,充分體現“環境有價、損害擔責”原則,日前,青海省首例生態環境損害賠償案成功磋商并達成賠償金額10.47萬元。
2019年12月,江西中煤建設集團有限公司在青海省果洛藏族自治州瑪多縣花石峽鎮花久高速花石峽服務區北面2000米處非法采砂,用于填平花石峽服務區院子地面。經三江源國家公園管理局黃河源園區管委會資源環境執法大隊現場調查取證,江西中煤建設集團有限公司停止了環境違法行為。
果洛州生態環境局根據《青海省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改革實施方案》要求,啟動了對這家企業的生態環境損害賠償程序。
經調查、鑒定及磋商告知等程序后,2020年9月28日,果洛州生態環境局組織相關部門及賠償義務人江西中煤建設集團有限公司負責人,召開磋商會議并達成一致意見,明確了由賠償義務人江西中煤建設集團有限公司承擔采砂點的削坡、排水、布設圍欄及綠化恢復治理,賠償金額為10.47萬元。雙方簽訂了《生態環境損害賠償磋商協議》,并向果洛州中級人民法院申請司法確認。
果洛州生態環境局副局長羅桑剛登介紹,目前10.47萬元賠償金已經賠付,賠償義務人已經開始推進恢復治理工作。待恢復治理工程全部竣工后,還將組織相關部門進行驗收。
“這是青海省首例磋商成功案件,意味著破解‘企業污染、群眾受害、政府買單’不合理局面和破壞環境‘違法成本低、守法成本高’問題取得實效,對于促進企業自覺主動治污、保障生態環境安全、提高依法治理能力和水平有著積極意義。”羅桑剛登說。
青海省生態環境廳法規與標準處處長殷雅琪說,首例磋商成功案件對青海省生態環境損害賠償改革工作起到了示范作用,實現青海省生態環境損害賠償案磋商“破零”。
我國從2018年起試行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青海省地處青藏高原腹地,被譽為“三江之源”“中華水塔”,生態地位重要而特殊。2018年,青海省結合省內生態環境現狀,出臺《青海省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改革實施方案》,在全省全面試行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
編輯:張佳琪
關鍵詞:生態環境 青海省 損害賠償 磋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