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情況下,處分共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以及對共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作重大修繕、變更性質或者用途,需要占份額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或者全體共同共有人同意。
對于共有物管理費用的承擔,如果共有人之間有約定的,按約定負擔。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按份共有人之間按照各自享有的份額負擔;共同共有人之間共同負擔。
編輯:付振強
關鍵詞:處分 修繕 性質 用途 一問一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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