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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能認定確有悔改 正廳級國企老總被撤銷減刑裁定
原標題:不能認定確有悔改,正廳級國企老總被撤銷減刑七個月刑事裁定
原任武漢鋼鐵集團鄂城鋼鐵有限責任公司總經理(正廳級)的陳明潔,近日被撤銷減刑七個月的刑事裁定。中國裁判文書網發布的《陳明潔刑罰變更刑事裁定書》披露了這一信息。澎湃新聞注意到,陳明潔早年因犯受賄罪被判處無期徒刑,服刑期間獲數次減刑,其中包括2017年10月被裁定減刑七個月。不過,因未能積極退贓,不能認定其確有悔改表現,前述裁定于2020年9月被撤銷。
公開資料顯示,陳明潔,男,1943年9月出生,漢族,大學文化程度。新華網等媒體2007年曾報道,陳明潔在1997年初至2005年6月擔任鄂城鋼鐵廠廠長,鄂城鋼鐵集團有限責任公司董事長、總經理,武鋼集團鄂城鋼鐵有限責任公司總經理期間,利用職務之便,先后多次收受葉國民等10人賄賂款共計484余萬元人民幣、8.3萬美元、港幣5000元、金幣三枚、銀幣三枚,并為行賄人在鋼材經銷、工程建設等事項中謀取利益。
2007年11月,陳明潔被黃岡市中院一審判處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并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涉案贓款人民幣469.08萬元,美元3.3萬元,港幣5000元繼續追繳,上繳國庫。
前述裁定書介紹,一審判決后,陳明潔不服,向湖北省高院提出上訴。該院于2008年5月20日作出(2008)鄂刑三終字第51號刑事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服刑期間,陳明潔獲數次減刑。其中包括:經湖北省高院裁定,2010年11月26日減為有期徒刑十八年,剝奪政治權利七年;2012年7月4日減去有期徒刑一年九個月,剝奪政治權利七年不變。經武漢市中院裁定,2014年1月6日減去有期徒刑一年,剝奪政治權利七年不變。
裁定書顯示,2017年5月8日,執行機關湖北省未成年犯管教所向武漢市中院呈報提請減刑建議書和在服刑期間表現情況的證據材料。武漢市中院于2017年10月20日作出(2017)鄂01刑更468號刑事裁定,將罪犯陳明潔的刑罰減去有期徒刑七個月,剝奪政治權利七年不變。刑期自2010年11月26日起至2025年7月25日止。
2019年10月28日,湖北省高院作出《關于罪犯陳明潔減刑備案審查一案的函》,要求武漢市中院對該案重新審理,查清罪犯陳明潔是否確有悔改表現的事實后,嚴格依法裁定。武漢市中院于2019年11月5日收悉后,依法另行組成合議庭,對罪犯陳明潔減刑一案重新開庭審理。
經審理查明,罪犯陳明潔于2008年9月17日入監湖北省漢口監獄(原湖北省漢西監獄),2015年10月調入湖北省未成年犯管教所。執行機關原報請減刑時提交的該犯的年度消費情況顯示,該犯從漢口監獄調入未管所時,其零用金卡轉入7323.59元;2017年1月19日存入3000元;2017年3月30日存入3000元;2015年10月至2017年8月,該犯零用金卡總存入13413.59元。2015年10月至2017年8月,累計消費9365.36元,在同改罪犯中屬于中等消費水平。罪犯陳明潔在提審及庭審中拒不交代贓款去向且否認其收受400多萬元的事實,只承認收到了40多萬元,已經全部退贓,但其又表示認罪服判,不申訴。
武漢市中院認為,原審以受賄罪判處罪犯陳明潔無期徒刑的同時,不僅并處沒收其個人全部財產,還判令繼續追繳尚未退還的贓款人民幣469.08萬元、美元3.3萬元、港幣0.5萬元。裁判生效后,該犯僅繳贓款10000元。
武漢市中院還指出,陳明潔屬老年犯,其于2013年4季度至2015年4季度,獲得五次季度表揚,2013年度被評為湖北省罪犯改造積極分子,2014年度被評為監獄罪犯改造積極分子(折算為10個表揚),依法可以減刑。但該犯拒不交代贓款去向且否認其收受400多萬元的事實,在絕大部分贓款至今未被追繳且否定贓款數額的情況下,不能排除其存在“不積極退贓、協助追繳贓款贓物”的情形,不能認定其確有悔改表現,不符合減刑的基本條件。
經合議庭評議、武漢市中院審判委員會討論決定、湖北省高級人民法院審批,武漢市中院于2020年9月9日作出如下裁定:撤銷本院(2017)鄂01刑更468號刑事裁定,對罪犯陳明潔不予減刑。
編輯:張佳琪
關鍵詞:減刑 裁定 陳明 明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