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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培訓機構監督管理辦法》政策解讀
1. 上海市制定《上海市培訓機構監督管理辦法》主要基于什么背景?
近年來培訓市場發展迅速,新形勢、新情況、新技術、新挑戰不斷涌現,對政府管理提出了新要求。十九屆四中全會也提出了“堅持和完善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制度、推進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的總體要求。對此,各職能部門經研究梳理,以依法設置、強化監管、明確分工為原則,擬定了《上海市培訓機構監督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經市政府常務會議審議后印發,明確各部門的監管職責,加強統籌、形成合力。
2. 《辦法》的總體框架包括哪些內容?
《辦法》全文共三章、24條,著眼厘清培訓機構監督管理工作的主要事項,細化明確各相關職能部門開展監督管理的具體職責分工,以及開展各項監督管理工作的基本要求、工作流程和保障機制,作為指導相關職能部門開展工作的依據。
3. 《辦法》中對培訓機構的監管涵蓋了哪些事項?
《辦法》明確了各職能部門針對培訓機構的13項監管事項,分別包括:證照監管、培訓內容監管、收費監管、消費貸款監管、從業人員監管、場地安全監管、食品安全監管、網絡信息安全監管、廣告宣傳監管、壟斷和不正當競爭監管、稅收監管、場地使用監管以及其他監管事項。
4. 《辦法》中對各部門監督管理的具體實施有哪些要求?
《辦法》從培訓機構監督管理的工作流程出發,按照線索獲取、調查核實、依法處理、信息采集及公示等工作環節,明確了各職能部門在培訓市場監管中的工作分工與工作銜接。同時,對培訓機構的法律責任以及各職能部門工作考核與責任,也予以明確。其中,教育部門總體牽頭協調培訓市場工作,市場監督管理部門牽頭實施培訓市場綜合執法。
對各類培訓,教育部門負責牽頭協調和組織各有關職能部門,做好文化教育培訓、文化藝術輔導、體育指導、科技培訓、嬰幼兒照護服務(托育)、嬰幼兒早期發展指導服務等培訓活動的管理工作,并對經許可的文化教育培訓機構牽頭做好監督管理工作;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負責牽頭協調和組織各有關職能部門,做好職業技能培訓活動的管理工作,并對經許可的職業技能培訓機構牽頭做好監督管理工作;
民政部門負責牽頭實施非營利性培訓機構的依法登記和相關監督管理工作;
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負責牽頭各有關部門實施營利性培訓機構的依法登記和無需許可的相關營利性培訓機構監督管理工作。
編輯:付振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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