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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援值班律師制度更加完善了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國家安全部、司法部聯合印發《法律援助值班律師工作辦法》(以下簡稱《辦法》)。有學者表示,該《辦法》為值班律師設計了一套實用且全面的操作指南。
根據《辦法》,值班律師是指法律援助機構在看守所、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等場所設立法律援助工作站,通過派駐或安排的方式,為沒有辯護人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法律幫助的律師。
我國于2018年修改的刑事訴訟法確立了值班律師制度。目前法律援助機構已在檢察機關設立法律援助工作站1700余個,全國基本實現看守所、人民法院法律援助工作站全覆蓋。2019年,全國法律援助值班律師共轉交法律援助申請5.5萬余件,提供法律幫助案件近40萬件,其中參與認罪認罰案件近34萬件。
那么,近日出臺的《辦法》有哪些亮點?中國政法大學國家法律援助研究院名譽院長樊崇義認為,《辦法》主要有四大亮點:一是進一步明確了值班律師提供法律幫助的內容與范圍。《辦法》以專章形式規定了值班律師工作職責,對法律幫助的主要事項、認罪認罰案件中的法律幫助內容、法律咨詢的具體內涵等作出了詳細的規定,為法律援助值班律師如何依法履職和開展工作,設計了一套實用且全面的操作指南。二是注重強化值班律師提供法律幫助的剛性力,規定下檢察機關說理機制。在實踐中,值班律師雖然可以就認罪認罰案件的法律適用問題提出意見。但是,對于司法機關是否聽取的問題,尤其是對于司法機關“聽不進去”的情形,缺乏相應的保障規定。為此,《辦法》建立了檢察機關說理機制。規定在審查起訴階段,犯罪嫌疑人認罪認罰的,值班律師可以就法律規定的事項向人民檢察院提出意見。值班律師對前款事項提出意見的,人民檢察院應當記錄在案并附卷,未采納的應當說明理由。這就從機制上強化了值班律師參與的有效性及其法律幫助的質量。三是防止簽署具結書值班律師在場的形式化問題。《辦法》規定值班律師對檢察院量刑建議、程序適用有異議的,在確認犯罪嫌疑人系自愿認罪認罰后,應當在具結書上簽字,同時可以向檢察院提出法律意見。犯罪嫌疑人拒絕值班律師幫助的,值班律師無需在具結書上簽字,應當將犯罪嫌疑人簽字拒絕法律幫助的書面材料歸檔。這有助于防止值班律師的參與活動流于形式。四是全流程優化值班律師工作運行機制。《辦法》專章規定了法律幫助工作的主要程序、流轉、值班律師工作保障的各項要求與制度安排等,使我國法律援助值班律師制度及其日常工作的全流程得以優化,值班律師工作機制更為科學、流暢和高效。
中國政法大學刑事訴訟法學研究所教授衛躍寧則表示,《辦法》中明確了三項重要的權利以保障值班律師提供法律幫助。一是會見權。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權約見值班律師,值班律師持相關證件到看守所辦理法律幫助會見手續,看守所應當及時安排會見。二是閱卷權。值班律師在偵查階段可以向偵查機關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及案件有關情況,自審查起訴階段起可以查閱案件材料,了解案情,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應當及時安排,并提供便利。三是提出意見權。雖然相較于辯護人而言,值班律師的權利范圍仍較小,但這是基于值班律師與辯護人在刑事訴訟中的法律地位不同。刑事訴訟法與《辦法》對于值班律師的權利部分也預留了空間,有待在值班律師制度未來的實踐探索、理論探討中進一步完善。
編輯:秦云
關鍵詞:法援值班律師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