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規定了4類特殊的情況。一是因人民法院、仲裁機構的法律文書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決定等,導致物權設立、變更、轉讓或者消滅的,自法律文書或者征收決定等生效時發生效力;二是因繼承取得物權的,自繼承開始時發生效力;三是因合法建造、拆除房屋等事實行為設立或者消滅物權的,自事實行為成就時發生效力;四是處分依照上述規定享有的不動產物權,依照法律規定需要辦理登記的,未經登記,不發生物權效力。
編輯:李敏杰
關鍵詞:一問一答 丨物 權變 變動 特殊情況
關于我們| 廣告服務| 網站律師| 網站聲明| 聯系我們
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全國委員會主管·人民政協報社主辦法律顧問:北京市蘭臺律師事務所 本網站所刊登的新聞和各種信息未經協議授權不得使用或轉載 廣播電視節目制作經營許可證(京)字第20070號 京ICP備09078172號 京公網安備 11010802035063號 互聯網新聞信息服務許可證:10120170079 違法和不良信息舉報電話:010-88146989 舉報郵箱:rmzxw@rmzxb.com.cn 違法和不良信息舉報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