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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月新規來了!影響你的錢包、愛車、醫保...速查
9月起,一批新規將正式實施,涉及醫療、新能源汽車等,一起來看看它們將如何影響你我生活↓↓↓
01、 《保障中小企業款項支付條例》施行
國務院總理李克強簽署國務院令,公布《保障中小企業款項支付條例》,自2020年9月1日起施行?!稐l例》明確,機關、事業單位從中小企業采購貨物、工程、服務,應當自貨物、工程、服務交付之日起30日內支付款項;合同另有約定的,付款期限最長不得超過60日。機關、事業單位和大型企業遲延支付中小企業款項應當支付逾期利息。拖欠款項情節嚴重的,受理投訴部門可以依法依規將其失信信息納入全國信用信息共享平臺,并通過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向社會公示,依法實施失信懲戒。
02、 報廢機動車回收拆解實行資質認定制度
7月31日,商務部等7部門聯合發布《報廢機動車回收管理辦法實施細則》,從回收拆解行為規范、回收利用行為規范等方面進行了明確規定。提出了發動機、方向機、變速器、前后橋、車架等“五大總成”可以進行回收利用。這一細則將于9月1日起施行。
03、 9月起 這8類藥不再報銷
近日,國家醫保局公布《基本醫療保險用藥管理暫行辦法》。《暫行辦法》將于9月施行,其中明確規定,以下8類藥品不納入《基本醫療保險藥品目錄》。
一、 主要起滋補作用的藥品
二、 含國家珍貴、瀕危野生動植物藥材的藥品
三、 保健藥品
四、 預防性疫苗和避孕藥品
五、 主要起增強性功能、治療脫發、減肥、美容、戒煙、戒酒等作用的藥品
六、 因被納入診療項目等原因,無法單獨收費的藥品
七、 酒制劑、茶制劑,各類果味制劑(特別情況下的兒童用藥除外),口腔含服劑和口服泡騰劑(特別規定情形的除外)等
八、 其他不符合基本醫療保險用藥規定的藥品
在基層,醫??ㄓ糜谫徺I保健品、增強性功能的藥品、酒制劑等情況較為多見,以前有些地方醫保政策提出不能使用職工醫保個人賬戶購買保健品和生活用品等。主要原因是涉嫌盜刷國家醫保基金,以往僅實行屬地管理,各地執行不一,此次國家正式出臺文件,今后對定點醫療機構、藥店的醫保監管會更加嚴格。
04、 國家化肥商業儲備管理新辦法9月起實施
記者從國家發改委了解到,9月1日起,我國將實行新的國家化肥商業儲備管理辦法,新辦法整合了1998年起實施的“中央救災化肥儲備”“化肥淡季商業儲備”和“鉀肥國家儲備”三項化肥儲備制度,進一步明確了化肥的投放時間、補足庫存等具體要求。
05、 新能源汽車新政大幅降低了行業準入門檻
近日,工業和信息化部發布了《新能源汽車生產企業及產品準入管理規定》,大幅降低了行業準入門檻。
與2017年發布實施新能源準入條件相比,工業和信息化部近日發布了《新能源汽車生產企業及產品準入管理規定》中,最大的變化是刪除了申請新能源汽車生產企業準入有關“設計開發能力”的要求。《規定》還將新能源汽車生產企業停止生產的時間由12個月調整為24個月。大幅降低了行業準入門檻,有助于規范和釋放新能源市場活力,推動新能源汽車銷量進入高增長新階段。新政策將于2020年9月1日起正式實施。
06、 客運班車允許乘客沿途靈活下客
交通運輸部發布2020年第17號部令,公布《道路旅客運輸及客運站管理規定》,自2020年9月1日起施行。
《規定》明確,客運班車不得在規定的配客站點外上客或者沿途攬客,無正當理由不得改變途經路線。在遵守相關法規的前提下,可以在起訖地、中途停靠地所在的城市市區、縣城城區沿途下客。
此外,國家鼓勵開展班車客運定制服務,明確定制客運車輛可以不進站,可以自行決定日發班次,按照旅客需求靈活確定發車時間、上下旅客地點。
07、 科研單位、科研人員注意,這些行為均違規
科學技術部印發《科學技術活動違規行為處理暫行規定》,自2020年9月1日起施行。
《規定》明確在科學技術活動的申報、評審、實施、驗收、監督檢查和評估評價等活動中提供虛假材料,組織“打招呼”“走關系”等請托行為;抄襲、剽竊、侵占、篡改他人科學技術成果,編造科學技術成果,侵犯他人知識產權等;從事學術論文買賣、代寫代投以及偽造、虛構、篡改研究數據等均屬于違規行為。違規行為涉及科學技術活動的核心關鍵任務、約束性目標或指標,造成特別嚴重負面影響或財政資金損失,對違規單位和個人取消5年以上直至永久相關資格。
08、 資源稅有關問題執行口徑有變化
財政部、稅務總局聯合印發《關于資源稅有關問題執行口徑的公告》,自2020年9月1日起施行。
《公告》明確,資源稅應稅產品的銷售額,按照納稅人銷售應稅產品向購買方收取的全部價款確定,不包括增值稅稅款。計入銷售額中的相關運雜費用,凡取得增值稅發票或者其他合法有效憑據的,準予從銷售額中扣除。納稅人外購應稅產品與自采應稅產品混合銷售或者混合加工為應稅產品銷售的,在計算應稅產品銷售額或者銷售數量時,準予扣減外購應稅產品的購進金額或者購進數量;當期不足扣減的,可結轉下期扣減。
09、 不得隨意棄置、掩埋、焚燒農用薄膜
農業農村部、工信部等四部門聯合印發《農用薄膜管理辦法》,自2020年9月1日起施行。
《辦法》明確,禁止生產、銷售、使用國家明令禁止或者不符合強制性國家標準的農用薄膜。鼓勵和支持生產、使用全生物降解農用薄膜。農用薄膜使用者應當在使用期限到期前撿拾田間的非全生物降解農用薄膜廢棄物,交至回收網點或回收工作者,不得隨意棄置、掩埋或者焚燒。農用薄膜生產者、銷售者、回收網點、廢舊農用薄膜回收再利用企業或其他組織等應建立健全農用薄膜回收利用體系,推動廢舊農用薄膜回收、處理和再利用。
(來源:央視財經 綜合中國政府網)
編輯:王亦凡
關鍵詞:醫保 回收 藥品 農用 薄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