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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印發《北京市外經貿發展資金支持北京市對外投資合作實施方案》的通知
關于印發《北京市外經貿發展資金支持北京市對外投資合作實施方案》的通知
京商財務字〔2020〕21號
各有關單位:
根據《北京市商務委員會 北京市財政局關于印發<北京市 外經貿發展資金管理實施細則>(修訂稿)的通知》(京商務財務字〔2018〕23號),為支持我市對外投資合作,市商務局和市財政局結合北京市實際情況,聯合制定了《北京市外經貿發展資金支持北京市對外投資合作實施方案》,現將該方案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特此通知。
(聯系人:市商務局 張景云;聯系電話:55579337)
北京市外經貿發展資金支持北京市對外投資合作實施方案
根據《北京市商務委員會 北京市財政局關于印發〈北京市外經貿發展資金管理實施細則〉(修訂稿)的通知》(京商務財務字〔2018〕23號),為支持我市對外投資合作,特制定以下實施方案:
一、 申請的基本條件
(一)申請企業應具備的基本條件
1. 在我市依法注冊,具有獨立企業法人資格,已經取得市商務局或由市商務局報經商務部批準(核準或備案)開展對外投資合作業務的本市地方企業(對于境外漁業合作的企業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在口岸城市或港口城市注冊的,可不受注冊地必須為我市的相關限制);
2. 按照商務部、國家統計局《對外直接投資統計制度》、《對外承包工程業務統計制度》和《對外勞務合作業務統計制度》的規定,按時向北京市商務局報送業務統計資料和項目進展情況;
3. 當年未獲得相同性質的其它同級專項資金的支持;
4. 其他按規定應滿足的條件。
(二)申請項目應具備的基本條件
1. 經有關部門批準、登記或備案;
2. 在項目所在國(地區)依法注冊、登記或備案,項目依法生效;
(1)境外投資,在“一帶一路”沿線國家新設或并購企業;涉及裝備制造和國際產能合作的;涉及境外主要礦產資源開發的;能夠帶動北京市企業技術轉型升級,填補我市企業在技術方面的空白并購的;在境外設立研發中心、實驗室及科技企業孵化器的;能夠帶動中華傳統文化走出去,有利于傳播優秀傳統文化的境外投資的;在境外開展農業種植、畜禽養殖、奶業生產加工,農產品生產加工,參與海外農業技術示范項目和農業科技合作示范園區建設的等境外投資項目。
(2)對外承包工程,在基礎設施、基礎產業及有利于改善當地民生等領域開展的附加值高、影響力大,具有品牌和技術標準優勢的工程項目,以及設計、咨詢類等工程項目。
(3)對外勞務合作,按照《對外勞務合作管理條例》和《商務部 外交部 公安部 工商總局關于印送對外勞務合作服務平臺建設試運行辦法的函》(商合函〔2010〕484號)的規定,支持對外勞務合作公共服務平臺建設,強化信息咨詢、素質培訓、權益保障、規范引導等服務功能,擴大服務輻射面;按規定開展對外勞務人員適應性培訓的企業,支持重點:一是外派勞務人員戶籍所在地為“京津冀”協同發展區域內或全國范圍內“國家級貧困縣”的,二是符合打造對外勞務合作“北京服務”品牌的高端勞務,如醫護、廚師、航空、IT、施工項目管理等技術型勞務。
(4)境外漁業合作,通過購買捕撈許可、派出漁船方式,在境外從事的漁業捕撈活動,漁業產品60%以上供應首都市場的。
(5)支持建設省級境外企業和對外投資聯絡服務分平臺,我市企業為接入分平臺支出的各項實際費用按照不超過50%比例予以補助。
3. 項目金額標準:
境外投資:境外投資項目中方直接投資額不低于500萬美元或等值貨幣;在“一帶一路”沿線國家及年度重點投資方向和領域新設或并購企業,境內投資者擁有該境外企業30%(含)以上權益的境外投資,中方投資總額超過300萬美元的;涉及裝備制造和國際產能合作(鋼鐵企業、水泥企業,平板玻璃生產企業,火力發電廠、水利發電廠、核能發電廠、風力發電廠、太陽能光伏電站、汽車生產)的境外投資,中方占有該境外企業10%以上權益,中方投資總額超過300萬美元的;涉及境外主要礦產資源開發(能源類礦產、金屬礦產、非金屬礦產)的境外投資,中方占有該境外企業10%以上權益,中方投資總額超過300萬美元的;能夠帶動北京市企業技術轉型升級,填補我市企業在技術方面的空白的并購項目,中方占有該境外企業30%以上權益,中方投資總額超過300萬美元的;在境外設立研發中心、實驗室及科技企業孵化器,中方占有該境外企業50%以上權益,中方投資總額超過100萬美元的;能夠帶動“中華傳統文化”走出去,有利于傳播優秀傳統文化的境外投資,中方投資總額超過50萬美元的;在境外開展農業種植、畜禽養殖、奶業生產加工,農產品生產加工,參與海外農業技術示范項目和農業科技合作示范園區建設的境外投資,中方占有該境外企業50%以上權益,中方投資總額超過50萬美元的。
對外承包工程:對外承包工程項目合同額不低于500萬美元或等值貨幣(設計、咨詢類項目除外)。
4. 項目適用時間:
(1)申請貸款貼息的項目,項目合同和貸款合同須在資金支持年度內正在執行并按合同支付利息的;
(2)申請一次性直接補助的境外投資項目,新設(并購)境外企業須在資金支持年度內備案并設立;
(3)申請對外承包工程直接補助的,項目須在資金支持年度內正在執行并形成營業額;
(4)申請外派勞務人員直接補助的,項目須在資金支持年度內實際派出勞務人員;
(5)申請海外投資保險保費直接補助的,項目須為資金支持年度內執行的投保協議并支付保費;
(6)申請資源回運保費的直接補助,其項目合同(協議)在資金支持年度內正在執行,并在此期間內運回權益內資源產品(以海關報關單為準);
(7)申請對外承包工程項目投標、履約保函費用的直接補助,項目須為資金支持年度內正在執行的項目開具的保函并支付費用的;
(8)申請外派中方人員安全保險費用補助的,相關人員須在規定時間內實際派出并已支付相關費用。
5. 其他按規定應滿足的條件。
二、 支持方式和標準及限額
(一)貸款貼息
申請貼息貸款為一年以上(含一年)中長期境內非政策性貸款,貸款可從境內銀行取得,也可由我國企業在境外設立的控股企業從我國銀行在境外的分支機構取得;特許經營類對外承包工程項目的貸款可由境外項目公司從境內銀行取得,也可從我國銀行在境外的分支機構取得;貸款用于對外投資合作項目的建設及運營;規定項目貸款額不超過《企業境外投資證書》備案的貸款額度和對外承包工程項目合同額,人民幣貸款帖息率不超過中國人民銀行公布執行的基準利率,實際利率低于基準利率的,不超過實際利率;外幣貸款年貼息率不超過3%,實際利率低于3%的,不超過實際利率。
補助標準:用于支持對外投資合作項目的貸款貼息,不超過貸款實際支付利息的50%;每個項目可獲得累計不超過3年的貸款貼息支持,每年度不超過500萬元人民幣。
(二)境外投資的直接補助
我市企業申請境外投資項目直接補助的須是經市商務局或經市商務局報經商務部備案或核準取得《企業境外投資證書》,已在項目所在國(地區)依法注冊,已履行完境內外全部手續。
補助標準:境外投資項目在規定年度內直接投資額超過500萬美元的投資,給予額度不超過100萬元人民幣的一次性補助;如達不到上述標準要求,符合支持重點且在規定年度內累計中方直接投資完成中方投資總額60%以上的,一般給予額度不超過50萬元人民幣的一次性直接補助。
(三)對外承包工程的直接補助
1. 我市企業開展對外承包工程業務,申請營業額補助的應為申請企業直接中標項目,不含從其他對外承包工程企業獲得的工程分包項目;項目合同總額大于500萬美元(設計、咨詢類項目除外);以聯營體形式承包工程的,企業承擔項目情況按合同比例計算工程合同額。
補助標準:用于支持企業取得對外承包工程項目的補助,按照不超過項目申報期內已完成營業額的0.5%進行補助。一個項目當年補助額最高不超過100萬元。
2. 用于支持企業對外承包工程項目投標、履約保函費用的補助,不超過實際支付費用的50%,一個項目當年補助額最高不超過100萬元人民幣。
(四)外派勞務人員的直接補助
對按商務部、北京市規定開展對外勞務人員適應性培訓,重點對外派勞務人員戶籍所在地為“京津冀”協同發展區域內或全國范圍內“國家級貧困縣”的企業、符合打造對外勞務合作“北京服務”品牌高端勞務的企業進行直接補助(申報京津冀或國家級貧困縣人員補助需提供所派出人員的“身份證復印件”,國家級貧困縣以商務部提供的國家級貧困縣名單為準)。
支持標準:培訓補助每人不超過500元人民幣,其中,對派出人員戶籍所在地為“京津冀”協同發展區域內或全國范圍內“國家級貧困縣”的,每人補助不超過1000元人民幣。
(五)資源回運運保費的直接補助
我市企業開展境外能源資源開發,將其所獲合作權益以內的產品運回國內,對從境外起運至國內口岸間的運保費給予補助。計算運保費的資源產品進口數量以海關統計數據為準。企業實施對外承包工程項目換回的,不超過與外方簽署的開發投資合作協議合同總金額的資源產品運回國內,對從境外起運地至國內口岸間的運保費給予補助;享受補助的回運資源種類比照上述境外資源、能源開發合作項目執行。
補助標準:企業規定資源回運運保費支持金額不超過實際支付費用的50%,一個項目當年補助額最高不超過500萬元人民幣。
(六)海外投資保險保費的直接補助
對企業開展對外投資合作業務投保海外投資保險的保費進行補助。
補助標準:給予不超過申請企業實際支付保險費用50%的補助,一個項目當年補助額最高不超過500萬元人民幣。
(七)外派中方人員安全保險費用補助
鼓勵我市對外投資合作企業為外派中方人員購買在國外工作期間人身意外傷害險、綁架與贖金綜合保障險、傳染病及醫療保險,海外救援服務等保障外派中方人員人身安全的產品,按每人實際發生保費用的50%,給予不超過1000元人民幣的補助,一個申報企業當年補助額最高不超過100萬元人民幣。
(八)企業(單位)建設支持本市企業“走出去”的公共服務平臺,具體支持方式標準以確認考核和年度考核標準為準。
(九)對受主管部門委托的企業(單位)為促進我市企業開展對外投資合作業務而組織的促進活動,按組織開展促進活動實際發生的費用進行補助。
(十)同一申報企業當年獲得本專項資金支持總金額不超過1000萬元。
三、 申請審核和撥付
對外投資合作資金的申請詳見當年申報通知,需提供以下基本材料:
(一)申請貸款貼息提供如下材料:
1. 北京市使用對外投資合作專項資金申請表;
2. 申請報告。包括項目基本情況、項目貸款、項目預期收益情況分析和發展前景等;
3. 申請企業營業執照復印件;
4. 企業持有的有效的《企業境外投資證書》、《對外勞務合作經營資格證書》、《對外承包工程項目投(議)標許可》或《對外承包工程項目備案表》等證書復印件;
5. 境外企業或機構注冊文件復印件或合作項目合同副本;
6. 申報單位承諾書;
7. 與承貸金融機構簽訂的貸款合同及合同項下的借據及利息結算清單復印件;
8. 申請企業近兩年的年度審計報告;
9. 要求報送的其他材料。
(二)申請直接補助提供如下材料:
企業除提供上述(一)款中1至6項所列材料外,還需提供如下材料:
1. 以對外承包工程項目提出申請的,需提供項目有效中標的證明文件(中標通知書、正式簽訂的合同、使館經商參處意見、對外承包工程項目投(議)標備案(核準)表等材料復印件),規定期內完成營業額的情況說明材料,申請投標、履約保函費用補助的還需提供保函復印件及費用支付票據。
2. 以對外投資項目提出申請的,需外匯核準文件和資金匯出證明(在當地或第三國融資、企業內部從第三國調動資金等方式的,可不提供外匯核準文件和資金匯出證明,但須提供相關證明)、項目所在國有關機構的驗資證明、以設備等實物投資的須提供海關報關單復印件等證明項目已經實施的材料;
3. 以保費補助項目提出申請的,需提供投保保單、保費發票、合同等材料;
4. 受主管部門委托的企業(單位)為促進我市企業開展對外投資合作業務,組織開展的促進工作為由提出申請的,需提供促進活動已經開展的證明材料(開展促進活動文件、機票、合同及發票等);
5. 以對外勞務人員適應性培訓提出申請的,需提供培訓的相關證明材料及外派勞務人員的戶籍證明材料。
6. 要求報送的其他材料。
申報單位報送的材料凡與申請有關的外文資料,須同時報送中文譯本,復印件須加蓋單位公章,一式兩份,按上述所列文件順序列出規定文件目錄并裝訂成冊。
本實施方案自印發之日起實施。《北京市商務委員會 北京市財政局關于印發<北京市外經貿發展資金支持北京市對外投資合作實施方案>的通知》(京商務財務字〔2018〕29號)同時廢止。
編輯:付振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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