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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測謊結果不屬于民訴法規定的合法證據形式
新華社北京8月14日電(記者羅沙)最高人民法院14日發布關于人民法院民事訴訟中委托鑒定審查工作若干問題的規定,解決司法實踐中存在的突出問題,進一步規范民事訴訟中委托鑒定工作。
根據這份規定,人民法院將嚴格審查擬鑒定事項是否屬于查明案件事實的專門性問題,對于通過生活常識、經驗法則可以推定的事實,應當由當事人舉證的非專門性問題,測謊等情形,人民法院不予委托鑒定。
據最高法行裝局局長黃文俊介紹,規定明確測謊結果不屬于民訴法規定的合法的證據形式,只能起參考作用,人民法院不予委托鑒定,以避免將測謊結果當作鑒定意見,影響對案件事實的認定和司法公正。
據悉,規定還明確了補充鑒定材料的質證、當事人放棄質證和鑒定材料有爭議等情況的解決辦法,鑒定人承諾書的形式和內容,鑒定時限要求等。此外,為了保護社會公共利益,鼓勵和支持社會組織和人民檢察院提起公益訴訟,規定公益訴訟可以申請緩交鑒定費用和鑒定人出庭費用。為切實解決群眾困難,規定符合法律援助條件的當事人可以申請暫緩交納或減免鑒定費用和鑒定人出庭費用。
規定同時明確,鑒定機構、鑒定人超范圍鑒定、虛假鑒定、無正當理由拖延鑒定、拒不出庭作證、違規收費以及有其他違法違規情形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情節輕重,對鑒定機構、鑒定人予以暫停委托、責令退還鑒定費用、從人民法院委托鑒定專業機構、專業人員備選名單中除名等懲戒,并向行政主管部門或者行業協會發出司法建議。鑒定機構、鑒定人存在違法犯罪情形的,人民法院應當將有關線索材料移送公安、檢察機關處理。
人民法院建立鑒定人黑名單制度。鑒定機構、鑒定人有前款情形的,可列入鑒定人黑名單。鑒定機構、鑒定人被列入黑名單期間,不得進入人民法院委托鑒定專業機構、專業人員備選名單和相關信息平臺。
規定明確,行政訴訟中人民法院委托鑒定,參照適用本規定。規定自2020年9月1日起施行。
編輯:李敏杰
關鍵詞:鑒定 規定 人民法院 鑒定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