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鄉村振興 有“法”保障
——專家學者為鄉村振興促進法草案建言獻策
如何通過立法來促進鄉村振興?前不久提請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九次會議審議的《中華人民共和國鄉村振興促進法(草案)》,擬作出一系列規定,為加快推進鄉村振興提供法治保障。
草案與普通法是什么關系?怎樣更好銜接?留住人才有哪些好辦法?怎么加強生態環境保護?如何走好城鄉融合之路?近日,在中國農業農村法治研究會組織召開的鄉村振興促進法草案研討會上,專家學者對此進行深入討論,提出了不少建設性意見。
留住用好人才是鄉村振興關鍵
“鄉村振興主要是解決‘人、財、物’問題,其中,人是關鍵,如果沒有雙向流動,僅僅是鄉村的人才往城市流,那么鄉村肯定是沒法振興的。草案第三章里面的人才支撐方面,我認為非常重要。”清華大學教授高其才率先發言。
“無論從產業還是人才振興這兩個方面實現鄉村振興戰略,都要解決人的問題。”山東省土地法學研究會會長石鳳友對此表示贊同。
草案第三章規定,國家鼓勵城市人才向鄉村流動,建立健全城鄉、區域、校地之間人才培養合作與交流機制。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鼓勵社會人才參與鄉村建設的激勵機制,完善返鄉入鄉創新創業扶持政策,搭建社會工作和鄉村建設志愿服務平臺,支持和引導社會人才通過多種方式服務鄉村振興。
值得注意的是,草案中有不少內容都是被證明行之有效的政策措施和成功經驗。事實上,將黨中央有關方針政策和地方實踐中的成功經驗以法律的形式固定下來,正是起草鄉村振興促進法的著力點。
“作為促進法,宣示性、倡導性是特點,有必要對促進鄉村振興做出突出貢獻的組織和個人給予獎勵,以倡導全社會關心鄉村發展、鼓勵引導社會力量投身鄉村振興事業。”農業農村部管理干部學院農業農村法治研究中心主任楊東霞建議,在總則中增加國家對促進鄉村振興做出突出貢獻的組織和個人給予獎勵的相應條款。
加強生態環境保護以行穩致遠
在司法實踐中,違法亂砍濫伐、侵占農田、草原、濕地、森林修路的問題時有發生,屢禁不止。“應當考慮在立法中加以明確,沙漠治理也應當引起重視。”為此,中國農業農村法治研究會副會長李忠誠建議,將草案總則第七條“統籌山水林田湖草系統治理,促進綠色發展”中增加“沙、路和濕地”,即山水林田湖草沙路和濕地都需要系統治理。
“沙漠的治理對于保護草原、保護耕地意義重大,同樣濕地的保護也十分重要,還有山水林田湖草沙漠濕地都需要和路相連接才能更好地為人類服務,為人類造福,在山水林田湖草沙漠濕地中要不要修路架橋,怎么修路架橋都要有一個系統的考慮,使路作為一條玉帶把山水林田湖草沙漠濕地合理、科學、巧妙、優美地串聯起來,繪出一幅幅美麗的山水畫。”李忠誠表示。
西南政法大學教授張志遼建議將草案中的“生態保護”改為“生態環境保護”,并將此章節提前到第三章位置。“前不久通過的民法典中已使用了生態環境這個詞。對于為什么要將‘生態環境保護’作為第三章?主要基于草案與環境保護法等法律的銜接問題考慮。”張志遼表示,環境保護法在第四條明確規定了保護環境是國家的基本國策,在第二款中特別強調要使經濟社會發展與環境保護相協調,這是2014年修訂環境保護法時的重要變化,草案可以進行借鑒。
堅定走好城鄉融合發展之路
實施鄉村振興戰略,必須重塑城鄉關系,走城鄉融合發展之路。草案規定:國家堅持農村土地集體所有制,完善農村集體產權制度,鞏固和完善農村基本經營制度,健全鄉村治理制度;建立健全城鄉協調發展的體制機制和政策體系,推動形成工農互促、城鄉互補、全面融合、共同繁榮的新型工農城鄉關系。
“國家要堅持城鄉的均衡發展與平等發展。現階段一些鄉村面臨著城鄉不平等待遇,另外,在法律權利等方面也存在不對等問題。”高其才建議,從法律層面出發,已有的法律權利要加以保障,沒有的要進行補足。
湖州師范學院“兩山”理念研究院常務副院長王景新則對草案調整對象進行分析,認為在包括鄉、鎮、村、組外,還要加入縣、社區、街道等概念。“城鄉統籌要以縣為單位來統籌,調整鄉村發展,這樣就能形成一個城鄉融合發展的體系。”
南京農業大學教授陳會廣建議,生態、農業、村莊、城鎮的功能空間需要科學規劃統籌。“沒有科學規劃統籌,鄉村振興戰略、農村一二三產業融合發展可能因缺乏所需的空間而無法落實,宅基地審批無法科學落地。”陳會廣說,規劃控制指標若仍沿用自上而下層層分解,農村缺少發展空間的格局無法改變。為此,他建議在草案第七章城鄉融合中尊重規劃的職責分工,鼓勵相關部門進行探索。
首都經濟貿易大學教授謝海霞認為,鄉村振興走好城鄉融合發展是關鍵,也要放開眼界,在立法中處理好農業扶持政策和相關國際規則的關系,建議草案第八章第五十八條規定要注意開放性和合規性。
層層壓實責任推進鄉村振興
實施鄉村振興戰略,堅持農業農村優先發展,不但要建立健全黨組織領導下自治、法治、德治相結合的鄉村社會治理體系,還要多層次、多角度落實鄉村振興相關方面的責任。
常州大學中國財稅法治戰略研究院研究員楊大春建議,修改草案第八章中的財政支持相關內容,明確政府運用財政資金支持鄉村振興的責任,以發揮稅收在支持鄉村振興中的調節作用。
浙江大學教授丁關良認為,應該增加依法賦予村級組織充分權益內容,“因為振興主戰場在鄉村,就我國現狀來說,其中村一級系統是政策落地核心環節,這就需要考慮在草案里賦予村級組織更大職權,以促進鄉村振興。”
“在本草案中需要注意草案與黨內條例銜接問題。”楊東霞建議,在總則中對關于基層黨組織的具體問題進行概括規定。
保障基層組織發展,完備的監督體系不能少。草案第六十八條規定,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黨委和人民政府每年向黨中央、國務院報告鄉村振興戰略實施情況,省級以下各級黨委和人民政府每年向上級黨委和政府報告鄉村振興戰略實施情況。國務院和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向本級人民代表大會或者其常務委員會報告鄉村振興促進工作進展情況。鄉(民族鄉、鎮)人民政府應當向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報告鄉村振興促進工作進展情況。
“可見,該項規定將鄉村振興戰略實施情況和鄉村振興促進工作開展情況同時納入黨內監督、行政監督和人大監督范圍,無疑是保證中央決策部署真正落地見效的關鍵舉措。”張志遼說。
編輯:董雨吉
關鍵詞:鄉村 振興 草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