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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型冠狀病毒疫情對出境旅游的影響
2020年1月突如其來的新冠肺炎疫情對各行各業產生了巨大沖擊,對經濟影響也是很大的。受疫情的影響,很多行業出現延期復工、停工待產等,很多相應合同無法按照約定如期履行,出現大量的解約、違約等行為。
2月10日,全國人大法工委就疫情防控有關問題答記者問中明確答復,針對此次新冠肺炎疫情這一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為了保護公眾健康,政府也采取了相應的疫情防控措施,對于因此不能履行合同的當事人來說,屬于不能預見,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不可抗力”。根據合同法的相關規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據不可抗力的影響,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責任,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下文中,筆者以一則案例,對上述答復予以解析。
北京市盈科律師事務所中小企業法律服務中心 閆玉玲
基本案情:
2019年11月28日,小潘通過某旅游平臺與某國際旅行社簽訂電子版《團隊出境旅游合同》——團隊出境包價旅游,合同約定:(1)小潘向旅行社支付旅游費用共計人民幣10530元,于2020年2月4日至2月10日共計7天出游泰國的普吉島;(2)旅游費用中包括出境社、境外地接社等其他服務費用;(3)對國家應對重大突發事件暫時限制旅游活動的措施以及有關部門、機構或者旅游經營者采取的安全防范和應急處置著實予以配合;(4)行程開始前遇到不可抗力或者出境社、履行輔助人已盡合理注意義務仍不能避免的事件的,雙方經協商可以取消行程或者延期出行;(5)因不可抗力或者出境社、履行輔助人已經盡到合理注意義務仍不能避免事件,影響旅游行程,合同不能繼續履行的,出境社和旅游者可以解除合同;合同不能完全繼續履行的,出境社和旅游者均可以解除合同;合同不能完全履行,旅游者不同意變更的,可以解除合同(因盡合理注意義務仍不能避免的時間提出解除合同的,相關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合同解除的,出境社應當扣除已向地接社或者履行輔助人支付且不可退還的費用后,將余款退還旅游者。
2020年2月3日,旅行社通知由于受疫情影響取消旅游行程,旅行費用不全部退還,按照合同約定需扣除所謂的境外地接社等服務費用共計4500元后將剩余款項返還小潘,《團隊出境旅游合同》解除。
律師評析:
一、 不可抗力及法定解除的相關法律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第一百八十條 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民事義務的,不承擔民事責任。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預見、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
第一百一十七條 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據不可抗力的影響,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責任,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當事人遲延履行后發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責任。
本法所稱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預見、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
第一百一十八條 當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應當及時通知對方,以減輕可能給對方造成的損失,并應當在合理期限內提供證明。
二、 旅行社解除合同的依據
本案是在雙方履行合同過程中受疫情影響發生了不可抗力導致旅游合同目的無法實現,旅行社以“不可抗力”為由單方解除旅游合同并拒絕退還全部旅行費用的典型案例。根據《民法總則》及《合同法》的相關規定,合同中任何一方均有以“不可抗力”為由解除合同的權利,但解除合同后責任的承擔法律也有明確的規定。
首先,《旅游合同》有關于不可抗力解除合同的約定。
其次,1月24日,文化和旅游部辦公廳關于全力做好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暫停旅游企業經營活動的緊急通知中指出,全國旅行社及在線旅游企業暫停經營團隊旅游及“機票+酒店”旅游產品。 各地要深刻認識此項工作的重要性,指導轄區內旅游企業服從服務大局,妥善處理好游客行程調整和退團退費等合理訴求。
最后,全國人大法工委明確回復此次新冠肺炎疫情屬于不可抗力。
因此旅行社根據不可抗力解除旅游合同是符合《旅游合同》、法律及相應的規定,有權利解除合同。
三、 合同解除后“責任承擔”問題
1、 《旅游合同》中約定的關于“不可抗力”解除后責任及費用承擔的效力問題,《旅游合同》是由旅行社單方提供的格式版本,全部內容均由旅行社擬定,消費者在網絡上無權修改和另行簽訂補充協議,合同內容中的限制性條款(或免責條款)是旅行社單方作出的加重消費者責任,免除自己責任的條款,在適用解釋時,應做出不利于旅行社一方的解釋。
2、 《旅游合同》約定的所謂出境社、境外地接社等其他服務費用是屬于正常的損失還是商業風險有待明確,所謂商業風險是指在商業活動中,由于各種不確定因素引起的,給商業主體帶來獲利或損失的機會或可能性的一切客觀經濟現象。現實中的商業風險無處不在,比如市場價格的波動,物價的波動,消費者的價值觀的變化等,都能導致市場經濟條件下的商業風險。商業風險屬于從事商業活動特有的風險,作為合同基礎的客觀情況的變化未達到異常的程度,一般的市場供求變化、價格漲落等,交易雙方中的某一方,或與之關聯的某一方的原因導致的風險:比如款式過時,價格過高,質量投訴,商業機密泄露都屬于商業風險。旅游合同中,尤其是境外旅游,涉及到與境外旅游公司、酒店、餐廳、地陪等對接和服務,就會存在單方解除的費用賠付等問題,對此旅行社進行約定“不可抗力導致的合同解除”由消費者承擔費用,是旅行社進行對自身經營商業風險的轉移。
3、 文化和旅游部旅游質量監督管理所關于妥善處理疫情旅游投訴的若干意見中指出:涉疫旅游投訴的主要處理方式和原則中指出:可以【“解除旅游合,根據《旅游法》第六十七條之規定,旅行社和旅游者均可以解除旅游合同,旅行社應當在扣除已向地接社或者履行輔助人支付且不可退還的費用后,將余款退還旅游者;一是旅游企業應當在扣除實際支出且無法挽回的費用后, 將余款退還旅游者;二是國內游應按照國家或省市交通、旅游等部門宣布的退費政策進行退費,以及按照大型旅游平臺企業以及景點景區已宣布的退費政策進行退費;三是出境游應按照相關目的地國或地區已宣布的退費政策進行退費。對目的地國或地區尚未出臺退費政策的出境游產品,旅游企業應盡力協調地接社和履行輔助人進行退費;四是旅游企業對于不能退返的費用,應提供明確的支出且不可退還費用的證明材料,確保旅游者的知情權”】。
四、 由于不可抗力導致合同目的無法實現而解除旅游合同,雙方均無過錯,所謂“境外地陪損失”不應由消費者單方承擔。履行社未向消費者提供“地接社或者履行輔助人支付且不可退還的費用”的證明,法律法規又明確規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據不可抗力的影響,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責任。本案中,消費者在合同中也無過錯,對于旅行社解除合同,消費者不追究解除合同的違約責任,亦不應單方承擔旅行社所謂的境外地陪損失,應按照公平責任由雙方進行合理分擔。
編輯:秦云
關鍵詞:新型冠狀病毒疫情 出境旅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