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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掛空檔”的社區矯正開始執行了
合肥廬陽:依法監督一監外執行罪犯接受社區矯正
“從3個多月的情況來看,馬某能夠落實社區矯正期間的各項規定,表現良好。”7月17日,安徽省合肥市廬陽區檢察院檢察官通過電話向阜南縣司法局社區矯正工作負責人回訪馬某接受社區矯正的相關情況,收到了肯定的答復。
2018年5月31日,馬某因犯盜竊罪,被法院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并處罰金,與此前兩次犯盜竊罪但沒有執行的有期徒刑七個月、一年零六個月并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二年,并處罰金1.8萬元。但因馬某患有嚴重疾病,看守所無法收押。后經合肥市中級法院委托醫院對其進行醫學診斷,并聘請專家組進行審核,確認馬某患有高血壓病3級(很高危),且合并有靶器官受損,屬于《保外就醫嚴重疾病范圍》所列疾病,符合暫予監外執行的醫學條件。2019年1月8日,法院作出暫予監外執行,依法實行社區矯正的決定。
然而,馬某系外地在合肥市長期流浪人員,無生活來源、無固定居所、無社區矯正監督責任人。在其戶籍所在地也存在同樣的問題。法院先后4次向馬某的合肥市暫住證地址所在地的司法局和戶籍所在地司法局移送馬某的相關資料,并多次溝通聯系,但均因不具備社區矯正的相關條件被退回。馬某接受社區矯正工作始終處于“掛空檔”狀態,遲遲落不到實處。
今年初,合肥市廬陽區檢察院在開展判處實刑罪犯暫予監外執行情況專項檢察行動時,發現了此問題,并及時上報合肥市檢察院。為有效解決馬某“社區矯正難”問題,合肥市檢察院和廬陽區檢察院成立聯合辦案組,聯動發力共同破解。辦案組在多方調查后了解到,馬某雖然身患疾病,但有一定的勞動能力,并在老家找到了一份看守魚塘的工作,有一定的經濟來源;本人明確表示愿意回到戶籍地接受社區矯正,且已經在戶籍地租房長期居住;最后一次刑事判決后,沒有重新犯罪,社會危險性較小;自愿簽署了接受社區矯正保證書……辦案組對全部調查情況進行綜合分析研判后,認為讓馬某回到戶籍所在地接受社區矯正最具可行性。
“有困難我們克服,監外執行罪犯的社區矯正工作必須落實。”4月8日,疫情穩定后,合肥市檢察院立即牽頭組織廬陽區檢察院、法院相關辦案人員赴馬某戶籍地,與當地司法局召開聯席會議,協調解決馬某接受社區矯正問題。在充分溝通協商后,當地司法局同意接收馬某。
經合肥市兩級檢察機關依法監督,檢察、法院、司法等各方通力合作,判決生效將近兩年的暫予監外執行人員馬某開始接受社區矯正。(通訊員 馬云東)
編輯:秦云
關鍵詞:合肥廬陽 社區矯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