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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香港依法維護國家安全提供堅強支撐
香港國安法頒布實施,多位刑事法律專家接受記者采訪時表示,這不僅是一部制裁法,也是一部保障法。香港國安法對危害國家安全的犯罪行為的制裁,正是為了保障絕大多數香港市民更充分地依法享有各項權利和自由,為香港依法維護國家安全提供了堅強支撐,為推動香港重回正軌提供了堅實保障。
中國政法大學刑事司法學院院長汪海燕教授認為,香港國安法既有具體罪名的犯罪構成、法定刑等實體法內容,又有案件管轄、法律適用和程序等刑事程序法規定,是一部融合了刑事實體法和刑事程序法的綜合性法律;既有尊重和保障人權的詳實內容,又有打擊危害國家安全犯罪的具體規定,是一部人權保障與打擊犯罪有機結合的法律;既明確維護國家安全是中央事權,又尊重香港本地的司法制度、執法程序,是一部中央管治權與香港高度自治權共同彰顯的法律。
北京師范大學刑事法律科學研究院副院長王秀梅教授認為,香港國安法是為了維護國家安全,立法目的明確,懲治對象具體,既體現了刑法意義上的一般預防功能,也彰顯了其對犯罪分子的特殊預防;既體現了刑事法的基本原則,也展現了人權保障的內涵。
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刑事法律科學研究中心主任時延安教授認為,在內容上看,這部法律既實現了維護國家安全的目標,又充分兼顧了香港特別行政區的法律體系和實踐,與香港基本法保持了高度協調一致;從形式上看,對核心問題規定十分細致,便于實務中具體貫徹實施。
王秀梅分析說,香港國安法規定的四類罪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中也規定了類似罪行,兩者的目的都在于維護國家安全,其中香港國安法規定得較為詳細和明確,并且采用了列舉式的規定。王秀梅認為,香港國安法之所以采取這種特殊規定主要有兩方面因素:其一,香港長期以來在維護國家安全方面處于“不設防”狀態;其二,這種特殊性也明確了針對性,回應了廣大香港市民的關切,靶向性地有力打擊危害國家安全的犯罪行為。
汪海燕分析認為,香港國安法列明了危害國家安全犯罪的具體方式,并且緊密結合香港的具體情況,這樣更有利于發揮香港國安法的規范指引功能,為法官的裁判提供明確的規范,操作性更強,并為社會公眾的守法行為劃出清晰的界限。
針對一些對香港國安法以及內地法律的誤讀甚至是污名化言論,時延安說,這說明有些人對內地刑事法制存在誤解。他分析說,根據香港國安法第五十五條、第五十六條的規定,駐港國安公署對三類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案件行使管轄權,最高人民檢察院指定有關檢察機關行使檢察權,最高人民法院指定有關法院行使審判權。內地執法、司法機構與香港特區執法機構、司法機關都要遵守香港國安法的規定,同時前者在辦案中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等相關法律規定,而后者在辦案中會根據香港本地的刑事訴訟規定。盡管在法律傳統上存在一定的差異,但在人權保障等基本原則上都是相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了充分的法律保障,其訴訟權利也會受到尊重和保護。
汪海燕分析說,雖然《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和香港本地的刑事訴訟法律規則在具體規定上有一定差異,但是就對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的權利保障方面,兩者沒有實質性的差異。香港國安法的刑事部分與《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精神內核是一致的,例如堅持尊重和保障人權、罪刑法定等原則。經過三次修改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充分貫徹了國家尊重和保障人權的憲法原則,體現了現代刑事程序法重視保障人權的價值理念,其在人權保障上的進步是有目共睹的。因此,不管是內地還是香港,對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的人權保障都有堅實的制度支撐。(本報記者 程 龍)
編輯:王亦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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