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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蒙古烏蘭察布市政協原主席常永福一審獲刑11年
新華社呼和浩特6月13日電(記者劉懿德)記者從內蒙古自治區鄂爾多斯市中級人民法院獲悉,該院日前一審判決烏蘭察布市政協原主席常永福犯受賄罪、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數罪并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11年。
法院經審理查明,常永福在任烏蘭察布市興和縣委書記,以及烏蘭察布市委常委、秘書長,烏蘭察布市副市長、烏蘭察布市政協主席期間,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或利用其職權和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通過其他國家工作人員職務上的行為,為他人謀取不正當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財物共計人民幣716萬余元,數額特別巨大,其行為已構成受賄罪;常永福家庭財產、支出明顯超過合法收入,差額特別巨大,對其折合人民幣2307萬余元財產不能說明來源,已構成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
法院認為,鑒于被告人常永福具有自首情節,認罪悔罪,積極退繳贓款贓物,在案尚有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物,可供追繳后上繳國庫,依法對其予以減輕、從輕處罰。
法院判決被告人常永福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8年,并處罰金人民幣100萬元,判決其犯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判處有期徒刑6年,數罪并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11年,并處罰金人民幣100萬元。
編輯:李敏杰
關鍵詞:烏蘭察布市 永福 市政協 原主 主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