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政協網北京5月27日電(記者 林儀)“現有實踐中,發生在地市級以下、金額不高、污染責任主體愿意主動賠償的案件,往往因缺少基層賠償權利人,無法納入生態環境損害賠償蹉商機制,影響被污染環境的及時修復。”全國政協委員宋青連續三年跟蹤關注生態環境修復問題,今年她的關注點放在了基層生態環境損害賠償機制上。
生態環境損害賠償資金是生態環境損害發生后,根據磋商、調解或判決結果,由賠償義務人繳納,用于支付生態環境修復及相關費用的資金。目前,生態環境損害賠償權利人缺位,基層生態環境損害修復滯留在“最后一公里”,而且管理規定不明,基層生態環境損害賠償資金監管“步履維艱”,再加上蹉商銜接不暢,基層環境公益訴訟多重保護成效難以“瓜落蒂熟”。
對此,宋青建議健全基層生態環境損害賠償的配套性舉措。根據環境污染案件的賠償數額,設置區分一般、較大、巨大、特別巨大等案件等級,匹配對應區鎮、縣級、地級市、省級人民政府,組織開展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工作。
針對賠償資金管理難的問題,宋青建議完善基層生態環境損害賠償資金專用賬戶管理。兼顧管理效益和使用效率,設立市地以下生態環境損害賠償資金專用賬戶。按照政府非稅收入有關規定全額繳入賠償權利人同級國庫,納入一般公共預算管理。生態環境損害賠償資金由基層政府指定的部門或機構編制支出預算,提出適用申請,經同級財政部門審定后支出,并接受審計、檢察機關等監督檢查。
此外,宋青還建議拓寬基層磋商與公益訴訟的常態化銜接路徑,建立政府與檢察機關之間生態環境損害案件的信息共享協作平臺,對符合啟動條件的案件,檢察機關征求相關政府及職能部門意見,督促其啟動生態環境損害賠償程序。
編輯:位林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