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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英鋒:機動車排污信息成“污點”有利失信懲戒
1月14日上午,《北京市機動車和非道路移動機械排放污染防治條例(草案)》提請北京市十五屆人大三次會議審議。北京市人大常委會副主任張清在會上作了關于條例草案的說明。《條例(草案)》提出,駕駛排放檢驗不合格的機動車上道路行駛的,要求10日內進行維修并復檢,對逾期未維修復檢而又上路行駛的,擬處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還可以暫扣機動車行駛證,機動車排污違法信息擬共享到本市公共信用信息平臺,由行政機關對其采取懲戒措施。(1月15日《北京青年報》)
北京市擬將機動車排污信息納入征信系統,是對征信機制建設的拓展和完善,也是對車主的有效約束,能夠倒逼車主增強車輛達標排放意識,充分認識車輛排污的違法性和危害性,積極規范車輛排污行為。
近年來,在一些地方或部門,污點信息記錄或失信懲戒呈現出泛化的趨勢,不少與信用直接關聯度不高的行為被納入征信,引發輿論爭議和反思——征信系統的邊界到底在哪里?從表面看來,機動車排污信息與信用似乎也沒有太強的“因果關系”,將機動車排污信息納入征信系統也有陷入“信用是個筐,啥都可以往里裝”這一窠臼的嫌疑,但其實不然。
信用既包括平等民事主體之間的民事信用,也包括民事主體與行政主體之間的管理信用,機動車的排放信用屬于后者。車主有保持機動車達標排放的法定義務,這種義務同時也是車主相對于交通、公安交管、生態環境等部門的一種契約責任。相關部門檢出機動車超標排放的問題后,要求車主限期對機動車進行維修、復檢,就等于與車主達成了及時解決機動車排污問題的管理契約,如果車主逾期未維修復檢而又上路行駛,就違背了管理契約,就應該承擔違約責任。顯然,被記入征信系統并受到失信懲戒是車主承擔違約責任的一種方式。由此來看,機動車排污信息成信用污點有其合理性和必要性,符合失信懲戒的邏輯、原則和規律。
機動車排放是大氣污染的重要來源之一,作為大氣污染重災區,京津冀地區的車輛保有量、通行量都很大,治理車輛排污承受著巨大壓力。因而,對機動車和非道路移動機械等移動源排放的污染治理,被列為京津冀協同治理大氣污染的一項重要內容。如果三地在共同建立機動車超標排放信息共享平臺,對機動車超標排放進行協同監管、聯合執法檢查的基礎上,將機動車排污信息納入征信系統,就扎緊了治理機動車排污的制度籬笆,就能夠形成多元治理、立體治理、系統治理的態勢。
如今,失信懲戒制度日益完善,其制約力、震懾力也日益凸顯,人們對信用的敬畏心理越來越強。失信懲戒與其他監管執法措施并行發力,相輔相成,相互配合,對規范機動車排放、教育督促車主履行環保責任就能夠起到更好的效果。
編輯:董雨吉
關鍵詞:機動車 排污 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