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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科技手段讓“百噸王”車輛無法啟動
10月10日18時10分許,江蘇無錫312國道K135處、錫港路上跨橋發生橋面側翻事故。經事故調查組初步分析,上跨橋側翻系運輸車輛超載所致。此后有媒體報道稱,涉事車輛事發時車貨總重或超百噸,屬于超載車輛。10月12日,記者調查發現,從額定載重幾十噸的普通貨車“升級”成載重百噸的巨無霸,其背后都離不開一條“非法改裝”利益鏈。(10月13日《北京青年報》)
無錫高架橋側翻事故,所引發的重大輿情仍在持續發酵。在社會各界深入探討其背后罪魁禍首時,又將“百噸王”,以及背后的利益鏈條,映入公眾的視線,這無疑對今后車輛超載精準治理,有了重要參考依據。
所謂“百噸王”,即車貨總重量超過100噸的嚴重超限車輛。就肇事貨車而言,就屬于“百噸王”,疑似載重近180噸——相當于3輛主戰坦克疊羅漢般地在高架上運行。顯然,倘若讓“百噸王”在城市間高架橋上恣意橫行,猶如一顆定時炸彈,發生重大安全事故,遲早會發生,只是早一天,晚一天的問題。
而對“百噸王”的“非法身份”在相關法律法規中早就有明確規定。《超限運輸車輛行駛公路管理規定》明確規定,貨物運輸車輛最大車貨總質量為49噸,超過49噸即為超限車輛。
對于車輛超限超載的處罰,我國也有相當完備的法條。《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二條規定,貨運機動車超過核定載質量的,處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罰款;超過核定載質量30%或者違反規定載客的,處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罰款。《公路法》規定,對超限超載貨運車輛行駛公路的,最高可以處20000元罰款。
或許國內對治理車輛超限超載的處罰太輕,因此,有論者建議,有必要借鑒國外經驗,加大處罰力度,譬如,日本嚴格實行“一超三罰”制度,即罰貨主、罰運輸企業、罰司機,讓每個主體都逃不過法律的懲戒。也有論者提出,讓超載大貨車入刑,像治酒駕一樣,用“危險駕駛罪”或“危害公共安全罪”,來徹底整治“百噸王”。
盡管加大執法與處罰力度,有利于遏制超載問題的屢禁不止,但畢竟這是治標之策,所以,有必要像一些發達國家那樣,利用科技手段,在每一輛貨車里安裝上傳感器,車輛一旦超重,便無法打火,更遑論上路行駛了,這才是治本之策。
實際上,早在2016年,武漢市就對2100輛渣土車動“手術”安裝了智能系統,承重傳感器首次用在渣土車限重方面,只要渣土車裝載超過35噸,承重傳感器就會把數據反饋到智能終端,司機也就無法啟動車。承重傳感器也會與渣土車前方的智能頂燈相聯,裝載過程中可以給司機提示,綠燈是可以正常上路行駛,黃燈是提示司機車已經裝滿了,亮紅燈那就是超載了,打不著火也上不了路。
既然我國在這方面有過治理先例與成功經驗,國內貨運車輛完全可以在出廠前,安裝上承重傳感器,讓車輛超限超載消滅在萌芽狀態,惟此,才能從根源上杜絕類似無錫高架橋側翻事故的屢屢發生。
編輯:李敏杰
關鍵詞:車輛 百噸王 超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