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毒品買家被判刑 賣家還想逍遙法外?檢察官依法追訴毒犯
毒品買家被判刑,賣家還想逍遙法外
武漢硚口:依法監督主動調查,追訴兩名販毒漏犯
本報訊(記者周晶晶 通訊員徐英 王春曉)辦理毒品案件時,發現毒品買家被移送審查起訴,賣家卻依然逍遙法外,檢察官抓住疑點深入調查,成功追訴兩名漏犯。近日,由湖北省武漢市硚口區檢察院補充偵查并追訴的易雄販賣毒品案,經武漢市中級法院二審,維持原判。至此,這起四年之久的販賣毒品案落下帷幕。
2015年3月,武漢市硚口區檢察院受理了一起非法持有毒品案。在審查過程中承辦檢察官發現,嫌疑人王長春所持的200多克冰毒是從一個名叫易雄的人手中購得。在案發現場,公安機關抓獲了易雄的司機劉楊,但未對劉楊采取任何強制措施,亦未對易雄采取進一步偵查行動。
據劉楊口供,案發當日,其按老板易雄要求,開車來接王長春,毒品是易雄讓其交給王長春的。全面分析證據后,辦案檢察官認為,易雄和劉楊存在販毒重大嫌疑。鑒于此,檢察官要求公安機關對王長春手機通話記錄及短信內容進行固定,并第一時間發出建議函,要求公安機關追捕劉楊、易雄。
然而,易雄、劉楊遲遲不能到案。辦案檢察官決定將王長春先行起訴,同步督促公安機關對易雄、劉楊進行上網追逃。
在王長春案庭審階段,辦案檢察官得知易雄因涉嫌詐騙罪被關押于另一轄區看守所,他們立刻前往,對易雄進行訊問。然而,易雄對其販賣毒品的事實全盤否認。
如果易雄拒不認罪,在“零口供”的情況下,證據是否能達到確實充分的程度?檢察官馬上調整工作思路,決定以劉楊作為突破重點,對其供述進行固定后,再攻克易雄。于是,辦案檢察官再次前往王長春服刑的監獄,先對其進行詢問,盡可能全面清晰地掌握案發時的各種細節。然后再次對劉楊進行訊問。
“我真的不知道易雄在做毒品買賣。案發當日,他只是讓我開車來接王長春,車是易雄給的,毒品是王長春自己從扶手箱里拿走的。”劉楊到案后,承認了王長春的毒品來源,卻否認自己參與販毒。
“你說不清楚易雄在販毒,為什么在公安機關抓獲你的第一時間,你承認受易雄指使交付毒品?”“你不清楚毒品的事,為什么王長春給你發的手機短信中,提到之前拿到的貨有問題,要求更換?”……在檢察官一連串提問和大量證據面前,劉楊的心理防線被擊破。
檢察官趁熱打鐵,重點對劉楊是否明知王長春與易雄有毒品交易、與王長春之間的通話及短信往來情況、交付毒品時是否明知是毒品等內容進行了固定,使劉楊與王長春的供述在定罪的關鍵事實上能夠相互印證,進一步夯實了證據,完善了證據鏈。
2016年12月,硚口區法院開庭審理劉楊涉嫌販毒一案。法院認定,劉楊系販賣毒品的從犯,依法判處其有期徒刑七年,并處罰金2萬元。劉楊伙同易雄販賣毒品的事實得到了認定,為追訴易雄奠定了基礎。
判決生效后,檢察官得知易雄已因犯詐騙罪在監獄服刑,隨即再次向公安機關發出建議,要求將易雄移送審查起訴,并從監獄押解至看守所。2017年12月14日,易雄被羈押至看守所。盡管在訊問中易雄依然堅持“零口供”,但檢察官堅信完整的證據鏈能鎖定其罪行。
2018年6月,硚口區法院開庭審理易雄涉嫌販賣毒品案,認定檢方指控,判處易雄有期徒刑十五年,合并前罪決定執行有期徒刑二十年。易雄上訴,近日,武漢市中級法院對該案進行二審,維持了原判。
周晶晶 徐英 王春曉
編輯:曾珂
關鍵詞:毒品買家被判刑 賣家還想逍遙法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