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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檢:未成年人正遭受侵害時,任何人都有權介入
20日,最高人民檢察院檢委會副部級專職委員、第一檢察廳廳長張志杰在接受采訪時表示,正當防衛既可以是為了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也可以是為了保護他人的合法權益,未成年人保護法規定:“對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權益的行為,任何組織和個人都有權予以勸阻、制止或者向有關部門提出檢舉或者控告”,對于未成年人正在遭受侵害的,任何人都有權介入保護,成年人更有責任予以救助。
近年來,校園霸凌案件呈現多發高發態勢,而在此類案件中,成年人應當如何介入、如何界定造成的傷害是否屬于正當防衛等成為司法難題。2018年12月,最高檢發布第十二批指導性案例,其中一起就涉及未成年人正當防衛。未成年人陳某與多名未成年人發生糾紛并遭到圍毆,其中有人用膝蓋頂擊陳某胸口、有人持石塊擊打陳某手臂、有人持鋼管擊打陳某背部,其他人對陳某或勒脖子或拳打腳踢。陳某掏出隨身攜帶的折疊式水果刀亂揮亂刺后逃脫。部分圍毆人員繼續追打并從后投擲石塊,擊中陳某的背部和腿部。陳某逃進學校,追打人員被學校保安攔住。陳某在反擊過程中刺中3人,經鑒定,該3人損傷程度均構成重傷二級。
公安機關認為,陳某行為雖有防衛性質,但已明顯超過必要限度,屬于防衛過當,涉嫌故意傷害罪,因此對陳某立案偵查,并采取刑事拘留強制措施,后提請檢察機關批準逮捕。檢察機關根據審查認定的事實,認為陳某的防衛行為客觀上雖然造成了重大損害,但防衛措施并沒有明顯超過必要限度。陳某被9人圍住毆打,其中有人使用了鋼管、石塊等工具,雙方實力相差懸殊,陳某借助水果刀增強防衛能力,在手段強度上合情合理。并且,對方在陳某逃脫時仍持續追打,共同侵害行為沒有停止,所以就制止整體不法侵害的實際需要來看,陳某持刀揮刺也沒有不相適應之處。綜合來看,陳某的防衛行為雖有致多人重傷的客觀后果,但防衛措施沒有明顯超過必要限度,依法不屬于防衛過當。最終,檢察機關認為陳某的行為屬于正當防衛,不負刑事責任,決定不批準逮捕。
最高檢在此案例中同時說明,對于未成年人正遭受侵害的,任何人都有權介入保護,成年人更有責任予以救助。但是,沖突雙方均為未成年人的,成年人介入時,應當優先選擇勸阻、制止的方式;勸阻、制止無效的,在隔離、控制或制服侵害人時,應當注意手段和行為強度的適度。
編輯:周佳佳
關鍵詞:未成年人 介入 侵害 最高 高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