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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部門發指導意見 新增金融資源要向深度貧困地區傾斜
新增金融資源要向深度貧困地區傾斜
五部門發布金融服務鄉村振興指導意見
□ 本報記者 周芬棉
根據《中共中央 國務院關于實施鄉村振興戰略的意見》和《鄉村振興戰略規劃(2018-2022年)》有關要求,為切實提升金融服務鄉村振興效率和水平,人民銀行、銀保監會、證監會、財政部、農業農村部于2月11日對外發布《關于金融服務鄉村振興的指導意見》,圍繞鄉村振興戰略的三個階段性目標,要求各相關部門,共同施策,服務鄉村振興。
明確各階段工作總要求
本次《指導意見》依據《鄉村振興戰略規劃(2018-2022年)》有關要求,將規劃只做到了2022年,但相關政策卻放眼至2050年,這是對未來三十年各相關部門提出的具體要求,其重要性顯而易見。
《指導意見》提出,到2020年,要確保金融精準扶貧力度不斷加大。新增金融資源要向深度貧困地區傾斜,其貸款增速力爭每年高于所在省區市貸款平均增速,力爭每年這些地區的扶貧再貸款占所在省區市的比重高于上年同期水平。
金融支農資源不斷增加。涉農銀行業金融機構涉農貸款余額高于上年,農戶貸款和新型農業經營主體貸款保持較快增速。債券、股票等資本市場服務“三農”水平持續提升。農業保險險種持續增加,覆蓋面有效提升。
農村金融服務持續改善,要基本實現鄉鎮金融機構網點全覆蓋,數字普惠金融在農村得到有效普及。農村支付服務環境持續改善,銀行卡助農取款服務實現可持續發展,移動支付等新興支付方式在農村地區得到普及應用。農村信用體系建設持續推進,農戶及新型農業經營主體的融資增信機制顯著改善。
涉農金融機構公司治理和支農能力明顯提升。涉農金融機構差別化定價能力不斷增強,農村金融產品和服務創新加快推進,涉農貸款風險管理持續改進,確保涉農不良貸款水平穩定在可控范圍,縣域法人金融機構商業可持續性明顯改善,金融服務鄉村振興能力和水平持續提升。
中長期目標,到2035年,基本建立多層次、廣覆蓋、可持續、適度競爭、有序創新、風險可控的現代農村金融體系,金融服務能力和水平顯著提升,農業農村發展的金融需求得到有效滿足;到2050年,現代農村金融組織體系、政策體系、產品體系全面建立,城鄉金融資源配置合理有序,城鄉金融服務均等化全面實現。
健全金融服務組織體系
《指導意見》指出,要健全適合鄉村振興發展的金融服務組織體系。鼓勵政策性銀行為鄉村振興提供中長期信貸支持。
對于國家開發銀行,要求其充分利用服務國家戰略、市場運作、保本微利的優勢,加大對鄉村振興的支持力度,培育農村經濟增長動力。農業發展銀行要在糧食安全、脫貧攻堅等重點領域和關鍵薄弱環節發揮主力和骨干作用。
加大商業銀行對鄉村振興支持力度。農行要強化面向“三農”、服務城鄉的戰略定位,進一步改革完善“三農”金融事業部體制機制,確保縣域貸款增速持續高于全行平均水平,積極實施互聯網金融服務“三農”工程,著力提高農村金融服務覆蓋面和信貸滲透率。
郵政儲蓄銀行,要發揮好網點網絡優勢、資金優勢和豐富的小額貸款專營經驗,以小額貸款、零售金融服務為抓手,突出做好鄉村振興領域中農戶、新型經營主體、中小企業、建檔立卡貧困戶等小微普惠領域的金融服務,完善“三農”金融事業部運行機制,加大對縣域地區的信貸投放,逐步提高縣域存貸比并保持在合理范圍內。
股份制銀行和城市銀行,要突出重點支持領域,圍繞提升基礎金融服務覆蓋面、推動城鄉資金融通等鄉村振興的重要環節,積極創新金融產品和服務方式,打造綜合化特色化鄉村振興金融服務體系。
同時要求強化農村中小金融機構發揮支農主力軍作用。農村信用社、農村商業銀行、農村合作銀行要保持縣域農村金融機構法人地位和數量總體穩定。積極探索農村信用社省聯社改革路徑,明確并強化其獨立法人地位,淡化在人事、財務、業務等方面的行政管理職能,突出專業化服務功能。
村鎮銀行要向鄉鎮延伸服務觸角。明確縣域法人金融機構資金投放使用應以涉農業務為主,不得片面追求高收益。要把防控涉農貸款風險放在更加重要的位置,提高風險管控能力。
積極發揮小額貸款公司等其他機構服務鄉村振興的有益補充作用,探索新型農村合作金融發展的有效途徑,穩妥開展農民合作社內部信用合作試點。
對于資本市場及保險領域的要求是,充分發揮股權、債券、期貨、保險等金融市場功能,建立健全多渠道資金供給體系,拓寬鄉村振興融資來源。
確保各項惠農政策落地
為確保各項政策措施有效落實落地,《指導意見》提出,要完善貨幣政策、財政支持、差異化監管等政策保障體系,提高金融機構服務鄉村振興的積極性和可持續性。
加大貨幣政策支持力度。發揮好差別化存款準備金工具的正向激勵作用,引導金融機構加強對鄉村振興的金融支持。加大再貸款、再貼現支持力度。加強再貸款臺賬管理和效果評估,確保支農再貸款資金全部用于發放涉農貸款,再貸款優惠利率政策有效傳導至涉農經濟實體。
更好發揮財政支持撬動作用,充分發揮縣域金融機構涉農貸款增量獎勵等政策的激勵作用,健全農業信貸擔保體系,推動農業信貸擔保服務網絡向市縣延伸,擴大在保貸款余額和在保項目數量。
完善差異化監管體系,適當放寬“三農”專項金融債券的發行條件,取消“最近兩年涉農貸款年度增速高于全部貸款平均增速或增量高于上年同期水平”的要求。
推動完善農村金融改革試點相關法律和規章制度。配合鄉村振興相關法律法規的研究制定,研究推動農村金融立法工作,強化農村金融法律保障。結合農村承包土地的經營權和農民住房財產權抵押貸款試點經驗,推動修改完善農村土地承包法等法律法規,使農村承包土地的經營權和農民住房財產權抵押貸款業務有法可依。
《指導意見》提出,各金融機構要切實加強組織領導,由總行(總部)一把手直接抓鄉村振興,各級分支機構,一把手切實承擔起政策落實的第一責任,為農村金融發展提供堅強組織保障。
開展金融機構服務鄉村振興考核評估,探索建立家庭農場、農民合作社等新型農業經營主體貸款統計,及時動態跟蹤金融機構服務鄉村振興的工作進展。建立金融機構服務鄉村振興考核評估制度,從定性指標和定量指標兩大方面對金融機構進行評估,定期通報評估結果,并作為實施貨幣政策、金融市場業務準入、開展宏觀審慎評估、差別化監管、財政支持等工作的重要參考依據。
同時《指導意見》要求抓好推進落實和經驗宣傳,鼓勵具備條件的地區,加大農村金融改革力度,依照程序建設金融服務鄉村振興試驗區,開展先行先試,加強典型經驗宣傳推廣,確保政策惠及鄉村振興重點領域。
編輯:王麗鑫
關鍵詞:金融 服務 貸款 鄉村 振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