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襲警辱警時有發生公安部多措并舉維護民警執法權威
多措并舉維護民警執法權威
公安部規定及北京市實施辦法2月1日施行 專家解讀
● 民警執法是保障法律得到有效實施的最有力手段之一。如果存在各類阻礙民警執法的行為,則會降低執法效率,損害執法結果,甚至威脅到警察個人的人身安全,進而影響到整個社會的秩序和法律的權威
● 結合近年來民警被侵犯案件的類型特點,辦法進一步明確了應當開展維護民警執法權威工作的11類具體情形,將網絡上發生的侮辱誹謗、不實炒作等侵犯民警執法權威案(事)件納入受理范圍
● 規定明確指出,公安民警依法履行職責、行使職權受法律保護,不受妨害、阻礙;民警及其近親屬的人身財產安全不因民警依法履行職責、行使職權行為受到威脅、侵犯,民警及其近親屬的人格尊嚴不因民警依法履行職責、行使職權行為受到侮辱、貶損
本報記者 杜 曉
本報實習生 葉子悅
為保障公安民警依法履行職責、行使職權,維護國家法律尊嚴和民警執法權威,2018年12月29日,公安部發布了《公安機關維護民警執法權威工作規定》,并于2019年2月1日施行。
此后,北京市公安局制定出臺《北京市公安局維護民警執法權威工作實施辦法》,也將于今年2月1日施行。
對于維護民警執法權威而言,規定及辦法具有積極意義,對此,《法制日報》記者采訪了業內有關專家。
襲警辱警時有發生
執法權威不容侵犯
據公安部通報,近年來,一線公安民警在執法執勤中遭遇阻撓執法、暴力抗法、造謠誹謗事件時有發生,不僅對公安民警人身安全和個人聲譽造成嚴重侵害,極大地損害了國家法律尊嚴和公安機關執法權威,還嚴重干擾了公安民警依法履行打擊犯罪、保護人民的職責使命。
據統計,2013年至2017年,全國公安民警因公犧牲2003人,因公負傷或致殘2.5萬人。其中,2017年犧牲361人、平均年齡只有43.5歲。這些流血犧牲有相當一部分是由于民警在執法執勤過程中受到暴力襲擊、報復傷害、妨害阻礙所造成的。僅2017年,各級警務督察部門就受理核查侵害民警執法權益案(事)件1.3萬起,處理侵害行為人1.8萬名,為1.6萬名民警提供救濟、恢復名譽、挽回損失。
據北京警方介紹,在執法過程中,侵犯民警執法權威以及襲警、辱警案事件時有發生。2018年,北京市公安局有1662名民警、79名警輔人員在依法履行職務過程中受到不法侵犯。
“民警執法是保障社會安全、服務公眾的第一道防線,同時,民警執法所面臨的社會風險也比較大。為了保障好第一道防線,應該在各個層面上樹立起民警執法的權威。”中國政法大學法治政府研究院院長王敬波說。
王敬波認為,近年來,發生的一些襲警、辱警案事件,給民警依法履行職責造成了阻礙,使民警難以順利履職,以及保護社會安全、維護社會秩序。同時,這些案事件不僅影響了民警的身心健康,而且給社會帶來了不良示范效應,影響法治的權威以及民警執法的權威。
“民警執法是保障法律得到有效實施的最有力手段之一。如果存在各類阻礙民警執法的行為,則會降低執法效率,損害執法結果,進而影響到整個社會的秩序和法律的權威。”王敬波說。
“出臺規定和辦法是很有必要的。近年來,公安機關的工作量、要求標準在不斷提升,可以說,公安警務的執法環境還需要進一步有效優化。”中國人民公安大學教授王太元說。
阻礙執法從重處罰
侮辱警察法律追責
對于維護民警執法權威,相關法律已有明確規定。
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條第一款規定,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罰金。
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條還規定,“故意阻礙國家安全機關、公安機關依法執行國家安全工作任務,未使用暴力、威脅方法,造成嚴重后果的,依照第一款的規定處罰。”“暴力襲擊正在依法執行職務的人民警察的,依照第一款的規定從重處罰。”
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五十條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500元以下罰款:(一)拒不執行人民政府在緊急狀態情況下依法發布的決定、命令的;(二)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的;(三)阻礙執行緊急任務的消防車、救護車、工程搶險車、警車等車輛通行的;(四)強行沖闖公安機關設置的警戒帶、警戒區的。阻礙人民警察依法執行職務的,從重處罰。
人民警察法第三十五條規定,拒絕或者阻礙人民警察依法執行職務,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給予治安管理處罰:(一)公然侮辱正在執行職務的人民警察的;(二)阻礙人民警察調查取證的;(三)拒絕或者阻礙人民警察執行追捕、搜查、救險等任務進入有關住所、場所的;(四)對執行救人、救險、追捕、警衛等緊急任務的警車故意設置障礙的;(五)有拒絕或者阻礙人民警察執行職務的其他行為的。以暴力、威脅方法實施前款規定的行為,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清華大學法學院副院長余凌云認為,對于整個社會而言,民警執法很重要,因為警察權是其他行政權的擔保手段。
“這一說法需要從警察權發展變遷史來解釋。最初,警察和國家行政同類化,隨著國家行政權和警察權開始分化,警察權主要用來防治社會危害行為。”余凌云說,“后來,因為社會危害行為的種類日益增多,一些社會危害行為不需要警察防治,例如販賣假冒偽劣商品、建造違章建筑等社會危害行為。因此,警察權又發生變化,分出一部分給市場監管部門、建筑監管部門、城市管理部門等行政部門。”
“其他行政權力在行使過程中遇到的障礙都由民警來解決,比如因城管暴力執法所引發的糾紛,最終要通過民警來解決。”余凌云說,“對警察權的侵害造成的社會危害性很大,因此,縱觀我國現行法律,在刑法、治安管理處罰法等法律中均設立了對暴力襲擊正在依法執行職務的人民警察,以及阻礙人民警察依法執行職務的行為從重處罰的相關條款。”
依法履職造成損害
民警個人不擔責任
據公安部警務督察局局長張向寧介紹,自2017年3月以來,公安部立足新時代,堅持問題導向,堅持改革創新,堅持法治思維,深入調研論證,認真總結、積極借鑒國內外相關成熟經驗,廣泛聽取各方面的意見建議,開展《公安機關維護民警執法權威工作規定》制定工作。規定以《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警察法》《公安機關督察條例》等法律法規為主要依據,充分考慮了當前維護民警執法權威工作的實際需要,充分考慮了與相關政策、法律法規的銜接配套。規定共有三十三條,具有較強的科學性、針對性和可操作性。
規定明確,公安民警依法履行職責、行使職權受法律保護,不受妨害、阻礙,民警及其近親屬的人身財產安全不因民警依法履行職責、行使職權行為受到威脅、侵犯,民警及其近親屬的人格尊嚴不因民警依法履行職責、行使職權行為受到侮辱、貶損。行為人實施侵犯民警執法權威的行為,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民警依法履職對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合法權益造成損害的,民警個人不承擔法律責任,由其所屬公安機關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對造成的損害給予補償。公安機關應當嚴格依法依規開展執法過錯責任追究工作,非因法定事由、非經法定程序,不得對民警采取停止執行職務、禁閉等措施,不得作出處分或者免職、降職、辭退等處理。
據北京市公安局督察總隊副總隊長、市局維權辦副主任任小飛介紹,結合工作實際,北京市公安局研究制定了《北京市公安局維護民警執法權威工作實施辦法》,將與《公安機關維護民警執法權威工作規定》同步施行。
另據了解,辦法擴大了維護民警執法權威工作的保護范疇,民警及其近親屬人身財產安全、人格尊嚴不因民警依法履行職責、行使職權行為受到威脅、侵犯、侮辱、貶損。同時,明確將外省市公安機關執行支援任務的民警、公安院校派遣配合執行警務活動的學員以及警務輔助人員納入維護民警執法權威的保護范疇。
王敬波認為,“規定和辦法的施行能夠優化執法現狀、改善執法效率,且具有幾大亮點:首先,進一步明確襲警、辱警的行為邊界。不少公眾并不清楚到底怎樣才算配合民警執法,哪些行為是不該做的。規定和辦法對相關行為進一步予以明確,無論是正在執法的民警還是社會公眾,都能更清晰地了解到自己的權利、義務所在,以及自己的行為可能需要承擔的責任。其次,對民警的保護擴大至其家屬。眾所周知,由于民警工作的特殊性,風險較大。因此,民警家屬的安全問題也非常重要。對家屬的安全給予必要的保障,有利于民警安心執法。再次,圍繞民警執法構建了一個更加全面的履責保障體系,可以避免民警因為正常履職受到不正當的追責,從而保障民警執法的積極性和主動性。
“規定和辦法邁出了重要一步,具有重大、深遠的意義。不僅有多項關于侵犯民警執法權威的行為及其如何依法查處的規范,而且還有一些整體上的規范,例如規定的第三條‘公安民警依法履行職責、行使職權受法律保護,不受妨害、阻礙’‘民警及其近親屬的人身財產安全不因民警依法履行職責、行使職權行為受到威脅、侵犯’;再如第四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機關應當成立由督察長為主任,警務督察和法制、警令指揮、警務保障、政工人事、教育訓練、新聞宣傳及執法辦案等部門為成員的維護民警執法權威工作委員會’,這有助于從根本上改善現有局面;還有第二十八條規定,對于‘因制度不落實、保障不到位、指揮錯誤導致民警執法權威受到侵犯的’等情形,依照有關規定追究相關領導和責任人的責任。”王太元說。
王太元認為,辦法是北京市因地制宜對規定的具體化、詳細化。北京由于不同于其他城市的警務司法環境,也應當有高于其他城市的警務規劃、運作、監督和保障水平。
全面落實相關規定
有效促進執法執勤
規定要求,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機關應當成立由督察長為主任的維護民警執法權威工作委員會,其辦公室設在警務督察部門。公安機關應當建立完善維護民警執法權威新聞發布機制,協調醫療衛生機構建立民警因公負傷緊急救治暢通機制,建立維護民警執法權威撫慰金制度,通過聘請法律顧問、專職律師等形式為民警依法履行職責、行使職權提供法律服務。
規定還明確了侵犯民警執法權威的具體情形、處置要求,對民警受到侵犯后的申請救濟、案件督辦、職務行為認定、澄清證明以及落實相關工作責任等方面提出要求,并將警務輔助人員、民警近親屬一并納入保護范疇。
據了解,結合近年來民警被侵犯案件的類型特點,辦法進一步明確了應當開展維護民警執法權威工作的11類具體情形,將網絡上發生的侮辱誹謗、不實炒作等侵犯民警執法權威案(事)件納入受理范圍;對于采取毆打、撕扯、拖拽等暴力行為,妨害民警依法執行職務的,依法予以刑事拘留審查;對于以吵鬧、謾罵、恐嚇等非暴力方式阻礙民警執行職務的,依法予以行政拘留處罰。
“對于規定和辦法中的相關規定還應該進一步加強宣傳。另外,在具體執法過程中,民警可以根據具體情況告知給被執法對象,從而起到必要的警告作用。”王敬波說。
“各地要全面落實規定,除了組建專門機構之外,關鍵是各方面、各層次的教育培訓是否到位。首先需要各級公安機關相關負責人系統學習、認真領會、切實遵行。如果相關負責人在執行政策法律時走了樣,基層民警就會陷入‘兩頭受氣’的境況中,在維護當地穩定與安全時就可能會出現問題。其次是各相關部門的業務人員要形成合力,澆筑全面護衛民警執法權威的堡壘、裝甲,切實保護好一線執法執勤民警。再次是一線民警也需要全面學習、正確領會、用好規定,用更高標準要求自己,認真規范執法執勤。”王太元說。
王太元認為,規定出臺之后,今后可以圍繞三個方面進一步努力,進一步深化依法治警。一是全面梳理、調整公安執法執勤的現有規范,盡快與規定配套對接,通過規定有力有效保護促進各項執法執勤工作,向公眾、社會奉獻更加優良的公安警務業績,全面提升法治水平。二是推動襲警罪入刑,為維護警務權威指引方向、夯筑基礎、優化環境。三是組織人員加強研究,把警務法治從“維護警察執法權威”向“維護警察合法權益”擴展,提升警察、工資、補貼、福利、撫恤乃至其他領域合法權益受損或者不落實的問題,解除后顧之憂,最大程度調動全體警察的事業心、責任感、創造性、執行力。
編輯:王麗鑫
關鍵詞:民警 執法 權威 法權 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