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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檢:涉互聯網金融犯罪案應嚴格區分創新與犯罪
原標題:多家P2P平臺被查,最高檢:涉互聯網金融犯罪案件應嚴格區分犯罪與創新
南都訊 近來,有多家P2P網貸平臺因非法集資與自設資金池被立案偵查。1月30日,最高檢召開新聞發布會介紹,實踐中,區分P2P平臺業務是互聯網金融創新還是實施非法集資犯罪行為界限,在于其是否具有非法集資的“非法性”特征。今日發布的《關于辦理非法集資刑事案件若干問題的意見》第一條明確了非法集資“非法性”的認定依據問題,辦案機關認定“非法性”,應當以國家金融管理法律法規作為依據。
最高人民檢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副主任缐杰介紹,針對涉及P2P網貸平臺的非法集資案件,檢察機關積極參與互聯網金融風險專項整治工作。2016年4 月,國務院部署開展互聯網金融風險專項整治工作,集中整治違法違規行為,防范和化解互聯網金融風險。各級檢察機關積極參與專項整治工作,依法辦理進入檢察環節的涉互聯網金融犯罪案件。
同時,在辦理各類涉互聯網金融犯罪案件中,各級檢察機關堅持準確把握法律政策界限,堅持寬嚴相濟刑事政策,尊重金融市場規則,嚴格區分金融犯罪與金融創新、刑事犯罪與民事糾紛的界限。制發《關于辦理涉互聯網金融犯罪案件有關問題座談會紀要》。針對各地檢察機關在辦理涉互聯網金融犯罪案件中遇到的追訴范圍、證據審查運用、跨區域辦案協調等方面的新情況新問題,最高檢組織開展專題調研,并進行了集中研究分析,以《會議紀要》的形式,指導各地檢察機關辦案工作。
實踐中,應如何區分P2P平臺業務是互聯網金融創新還是實施非法集資犯罪行為?缐杰介紹,兩者的主要界限,在于其是否具有非法集資的“非法性”特征。《關于辦理非法集資刑事案件若干問題的意見》第一條明確了非法集資“非法性”的認定依據問題。辦案機關認定“非法性”,應當以國家金融管理法律法規作為依據,對于國家金融管理法律法規僅作原則性規定的,可以參考央行、銀保監會、證監會等行政主管部門依照國家金融管理法律法規制定的部門規章或者國家有關金融管理的規定、辦法、實施細則等規范性文件的規定予以認定。
國家金融管理法律法規主要有《商業銀行法》《非法金融機構和非法金融業務活動取締辦法》等,其中明確未經批準不得吸收公眾存款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部門規章或者規范性文件主要有:中國人民銀行等十部委《關于促進互聯網金融健康發展的指導意見》,銀監會、工信部、公安部、國家網信辦《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業務活動管理暫行辦法》等。
缐杰介紹,上述部門規章或者規范性文件均明確,P2P網絡借貸是指個體和個體之間通過互聯網平臺實現的直接借貸,為投資方和融資方提供信息交互、撮合、資信評估等中介服務;不得從事或接受委托從事自融、變相自融、設立資金池、提供擔保或承諾保本保息、發售金融理財產品、開展類資產證券化等形式的債券轉讓等超出信息中介范圍的活動。P2P網絡借貸平臺必須嚴格遵守國家金融管理法律法規,嚴格依照相關部門規章或者規范性文件規定的業務范圍開展業務,如果違反了其中的禁止性規定,其行為就具有“非法性”,也就可能涉嫌非法集資犯罪。
編輯:曾珂
關鍵詞:涉互聯網金融犯罪案應嚴格區分創新與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