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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企各類民商事糾紛優選商會調解
民企各類民商事糾紛優選商會調解
調解過程應注重保護當事人隱私和商業秘密 調解經費有望作為法律服務內容列入財政預算
為發揮商會調解優勢,有效化解民營經濟領域矛盾糾紛,促進訴調對接,優化法治營商環境,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全國工商聯聯合印發《關于發揮商會調解優勢 推進民營經濟領域糾紛多元化解機制建設的意見》(以下簡稱《意見》)。
《意見》要求,各級人民法院要完善訴調對接機制,吸納符合條件的商會調解組織或者調解員加入特邀調解組織或者特邀調解員名冊。引導當事人優先選擇商會調解組織解決糾紛。對調解不成的,依法及時導入訴訟程序,切實維護當事人的訴權。《意見》明確了商會調解范圍:以民營企業的各類民商事糾紛為主。
《意見》同時指出,法院與工商聯建立聯席會議機制,加強溝通交流,加強商會調解員培訓,制定調解員職業道德規范,促進調解員素質不斷提高。
北京青年報記者了解到,工商聯所屬商會是以非公有制企業和非公有制經濟人士為主體,自愿組建、自籌經費、自主管理的社會組織,在化解民營經濟領域糾紛方面具有制度優勢。目前,各級工商聯組織3400多家,所屬商會組織4.7萬個,工商聯系統各類商會調解組織約1520家。
焦點問答
1 哪些糾紛適用商會調解?
在商會調解范圍方面,最高法司改辦和全國工商聯法律部負責人告訴北青報記者,商會調解以民營企業的各類民商事糾紛為主,包括商會會員之間的糾紛,會員企業內部的糾紛,會員與生產經營關聯方之間的糾紛,會員與其他單位或人員之間的糾紛,以及其他涉及適合商會調解的民商事糾紛。
《意見》支持商會設立人民調解委員會,支持企業、商會建立勞動爭議調解組織,及時化解勞動爭議,維護和諧穩定。鼓勵行業商會組織發揮自身優勢,建立專業化的行業調解組織。
《意見》鼓勵具備條件的商會設立商事調解組織,發揮商事調解組織化解專業糾紛的重要作用,要求商會設立商事調解組織應當在省級工商聯和全國工商聯備案。
支持地方各級工商聯及其所屬商會參與“一帶一路”國際商事爭端預防與解決機制建設,為民營企業走出去提供服務和保障。
2 商會調解組織如何運行?
上述負責人告訴北青報記者,商會調解組織由工商聯或所屬商會根據需要設立,應具有規范的組織形式、固定的辦公場所及調解場地、專業的調解人員和健全的調解工作制度。
商會調解組織應當吸納符合條件的優秀企業家、商會人員、法律顧問、行業專家、律師、工會代表以及其他社會人士擔任調解員。
商會調解組織應當對外公布商會調解組織和調解員名冊、調解程序以及調解規則。
調解組織應當規范糾紛流程管理,完善調解與訴訟銜接程序,建立糾紛受理、調解、履行、回訪以及檔案管理、信息報送、考核評估等制度,商會調解組織及調解員在調解過程中應當注重保護當事人隱私和商業秘密,切實維護雙方當事人權益,不斷增強商會調解的規范性和公信力。
全國工商聯法律維權服務中心應當加強糾紛調解職能,推動橫向聯通、縱向聯動,共同推動商會調解工作。
3 調解經費誰支付?
在人員保障方面,《意見》要求,完善商會調解員培訓機制,制定調解員職業道德規范,不斷提高調解員職業修養、法律素養、專業知識和調解技能。加強調解員隊伍建設,推動建立調解員資格認定和考核評估機制,完善調解員管理。
工商聯積極爭取黨委政府支持,將調解經費作為法律服務內容列入財政預算,推動將商會調解作為社會管理性服務內容納入政府購買服務指導性目錄。
人民法院要落實特邀調解制度,通過“以案定補”等方式向參與委派委托調解的調解員發放補貼,對表現突出的商會調解組織、調解員給予獎勵。
此外,還將借助“網上工商聯”建設,整合工商聯及所屬商會的調解資源,建立各類調解組織、調解員數據庫、糾紛化解信息庫,構建相互貫通、資源共享、安全可靠的矛盾糾紛化解信息系統。創新開展在線解決糾紛,完善在線調解程序。
文/本報記者 孟亞旭
編輯:王麗鑫
關鍵詞:調解 糾紛 組織 解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