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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發朋友圈就解聘,是公私不分

2019年01月01日 20:16 | 作者:于立生 | 來源:錢江晚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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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安徽六安市一女子稱,自己入職一家傳媒公司,工作約3個星期后,就被通知辦理離職手續。女子到公司詢問,被告知原因是工作期間未發與公司有關的朋友圈。涉事公司回應:發朋友圈也屬于考核項目,辭退是因她試用期間考核不合格,工作效率不高。

公歸公,私歸私,公私要分明,既不能以私廢公,也不宜以公廢私,這本是最起碼的處事原則。

日前國辦印發《關于推進政務新媒體健康有序發展的意見》,明確要求政務新媒體不得擅自發布代表個人觀點、意見及情緒的言論,否則或將被追責問責;也就意在提醒官微、官博等的管理人員,得注意形象,認識到其管理屬職務行為,不是個人行為;不能由著自己性子信口開河,夾帶私貨,雷語驚人,抹黑官微、官博所代表的公共形象,傷害群眾情感,破壞干群關系。

遵循同樣的邏輯,員工的微信朋友圈屬于其個人空間,愛什么時間,發布什么樣的內容,當由員工自主決定;相關企業也不應淆亂公私界限,強制要求員工夾帶“公貨”,干涉員工的私域自由。

一些企業強制要求員工發布與公司有關的朋友圈內容并計入考核,屢有所聞,但普遍會招致員工的反感。因為,植入公司的營銷、推廣信息發布多了,員工會被受眾不待見,甚至如微商一樣,被人屏蔽或拉黑。

當然,如果相關企業定要強人所難,員工也并不是沒有反制手段。根據微信朋友圈的功能設置,員工在發布某條植入公司硬廣的朋友圈內容時,也大可設置為僅公司領導、同事可以看得到,而將親友、同學之類屏蔽,令他們看不到。真要把員工逼到做表面文章的這一步去,非但企業領導的預期效果并不能達到,也只會令員工白白耗費時間精力,同時心情上也很壓抑、郁悶。

要求員工發布含公司信息的朋友圈內容,只有在一種情況下是可以成立的。也就是該要求早已被白紙黑字地寫入了雙方簽訂的勞動合同,相關行為屬于職務行為,員工必須履約。《勞動合同法》第10條規定: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第17條第4款則規定:勞動合同應當具備關于工作內容和工作地點的條款。而由涉事公司回應稱“發朋友圈也屬于考核項目這一點,之前已經告訴過該女子了。”——只是口頭告訴而非早在勞動合同里書面約定可知,該公司以沒發朋友圈為由辭退該女子,是沒有法律依據的。

員工的個人微信朋友圈,不是企業的官微。企業不能因為員工的飯碗捏在自己手里,就為所欲為,管理行為肆意延伸到員工的私域范疇,對員工附加額外義務,占用員工的私人時間和空間,把員工的個人微信當企業官方微信使用。

企業的經營管理行為,最起碼要做到恪守法律規定,尊重員工權利,才能取得員工支持;否則,只會遭致員工反感。而且,強制要求員工發布含企業硬廣植入的朋友圈內容,也只會給員工傳達公私不分的不良導向,負面效應不容不察。

對于強制要求員工發布含公司信息朋友圈內容,不發則辭退的霸道行為,涉事企業應自行糾正;否則,當地勞動部門也宜介入干預,以維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

編輯:李敏杰

關鍵詞:員工 朋友 發布 企業 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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