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政聲·政情>推薦 推薦
銀保監會:對存量異地非持牌機構整改安排一年過渡期
資料圖:中國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中新社記者 賈天勇 攝
據銀保監會網站消息,銀保監會今日發布《關于規范銀行業金融機構異地非持牌機構的指導意見》(以下簡稱《意見》),《意見》提出,銀行業金融機構原則上應當于意見發布之日起三個月內將存量異地非持牌機構的整改方案報法人監管機構,經同意后于過渡期內(《意見》發布之日至2019年底)完成整改;對于過渡期內完成整改確有困難的,經法人監管機構同意,整改時限可適當后延。
《意見》提出,銀行業金融機構應當按照《中資商業銀行專營機構監管指引》(銀監發〔2012〕59號,以下簡稱《指引》)要求,根據實質重于形式原則,對符合持牌要求的經營性機構,按照行政許可程序申領專營機構或專營機構分支機構金融許可證;對不符合持牌要求的,將其并入當地分支行管理或予以撤銷。
銀行業金融機構應當結合本行發展戰略、風險管理水平、內部控制能力,以及異地非持牌機構業務開展情況規范經營性機構。對于申領專營機構或其分支機構金融許可證的,應當嚴格按照《指引》要求加強管理,確保其風險管理和內控體系健全有效。除經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批準外,銀行業金融機構不得在當地無分支機構的地區設立專營機構及其分支機構。
《意見》要求,銀行業金融機構在境外設立經營性機構,應當與境內外監管機構充分溝通,經境內法人監管機構與境外監管機構同意。對在境外已設立的經營性機構,經與境內外監管機構溝通后未經同意的,應當穩妥有序予以撤銷。銀行業金融機構應當確保境外經營性機構嚴格遵守境內法人監管機構和境外監管機構相關監管要求,并加強境外運營風險防控和合規風險管理。
《意見》提出,銀行業金融機構在境內設立非經營性機構,應當至少提前2個月向法人監管機構及擬設立非經營性機構的所在地監管機構報告。報告材料內容包括但不限于非經營性機構設立的必要性和可行性、辦公場所、派駐人員、職能定位、業務范圍、總行書面決議、總行對其管理方式、與當地分支行職責邊界劃分、報告路徑等。銀行業金融機構應當建立健全對非經營性機構的管理機制,包括風險管理、內部控制、考核機制、人員管理等。銀行業金融機構應當確保非經營性機構嚴格遵守其業務范圍規定。嚴禁以非經營性機構之名,實質對外開展經營活動。
銀行業金融機構應當定期向法人監管機構報告境內非經營性機構相關情況,報告頻率不得低于每年一次。銀行業金融機構應當根據本行發展戰略和內控管理水平,審慎設立異地非經營性機構,并合理確定機構數量。銀行業金融機構不得在境內無分支機構的地區設立非經營性機構,不得在異地集中設立多個非經營性機構;發起設立專司村鎮銀行管理和服務的除外。銀行業金融機構在境外設立非經營性機構的相關監管要求另行規定。除經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批準外,銀行業金融機構原則上不得設立異地管理總部。
《意見》提到,規范銀行業金融機構異地非持牌機構過渡期為本意見發布之日起至2019年底。銀行業金融機構原則上應當于本意見發布之日起三個月內將存量異地非持牌機構的整改方案報法人監管機構,經同意后于過渡期內完成整改;對于過渡期內完成整改確有困難的,經法人監管機構同意,整改時限可適當后延。在規定時限內整改不到位,以及本意見發布后違規設立異地非持牌機構的,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將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等相關規定,采取相關監管措施。
《意見》稱,過渡期內,對于存量經營性機構申請持牌的,在2018年與2019年年度機構發展規劃外,銀行業金融機構可向法人監管機構提交批量持牌申請。法人監管機構應當在充分征求所在地監管機構意見后確定可申請持牌的機構名單,并發送所在地監管機構,按照相關行政許可規定辦理籌建或開業等準入程序。對于存量經營性機構并入當地分支行或予以撤銷的,在未整改到位前,應當確保業務規模與從業人員只減不增,并做好員工安置等工作,積極做好風險防范工作。對于未向所在地監管機構報告的存量非經營性機構,應當于本意見發布之日起兩個月內完成相關報告工作。
編輯:王麗鑫
關鍵詞:機構 監管 銀行業 經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