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要論>銳評 銳評
從法治建設入手深入優化營商環境
近年來,中央高度重視優化營商環境,出臺了一系列改革措施,取得了顯著成效。但“營商環境只有更好、沒有最好”,對照中央的要求和人民群眾的期待,我國在優化營商環境方面尚有較大提升空間。當前,我們應當圍繞“法治痛點”提升法治水平,更加持久地塑造良好的營商環境。
優化營商環境的關鍵是提高法治水平
一個地區的營商環境好不好,有諸多影響因素。以世界銀行評估體系為例,總體上可以分為兩類:第一類是具體優惠措施,即給企業現實的好處,包括但不限于完善的基礎設施、高效的政府服務以及價格低廉的能源供給和信貸支持;第二類是提升法治水平,即給企業提供公正和透明的制度環境,保護投資者各項合法權益。這兩類措施我國都在用,但隨著我國經濟社會的發展,提高法治水平越來越成為優化營商環境的關鍵所在。
對投資者而言,政府給了優惠但如果法治跟不上,拿了優惠也不安心。一些地方吸引外來投資者的時候,在稅收減免、土地出讓等方面給出很誘人的優惠條件。但如果沒有相應的法治保障,這些優惠要么無法完全落實、要么面臨隨時被回收撤銷的困境。更有甚者,一些地方領導因為貪腐被隔離審查,享受相關優惠政策的投資者也因此被懷疑“官商勾結”而跟著被調查。
對政府而言,面臨的減稅壓力較大,大幅度投入“真金白銀”改善營商環境越來越不現實。相反,通過提高法治水平改善營商環境,財政花錢較少。不僅如此,法治水平提升,受益者不僅僅是具體投資者,而是所有投資者乃至全社會,這就杜絕了一些“騙補貼”現象的發生。通過法治免除投資者不必要的后顧之憂,企業靠市場競爭實現優勝劣汰,這也有利于塑造公平健康積極向上的經濟和社會環境,減少政府治理的成本,更減少了腐敗的風險。
提高法治水平的重點是把權力關進法治的籠子里
通過提升法治水平優化營商環境,重點是“治官”而非“治民”,是把權力關進法治的籠子里。
只有把權力關進法治的籠子里,才能全方位保護投資者的合法權益,讓投資者安心辦企業、一心謀發展。對投資者而言,投資活動中面臨的不法侵害通常來說主要來自兩個方面:一方面是來自社會上的不法侵害,另一方面是來自權力部門的不法侵害。對于來自社會上的不法侵害,在中國,只要權力部門積極幫助投資者維權,投資者是吃了定心丸的。但是,對于來自權力部門的不法侵害,相關維權和救濟機制還不健全,這也是我國營商環境的短板。為此,提高法治水平優化營商環境的主攻方向是把權力關進法治的籠子里。
只有把權力關進法治的籠子里,才能真正構建親清的政商關系。一個地區政商關系是否健康,是衡量營商環境的重要指標。凡是政商關系不健康的地區,大多是權力之手不能依法辦事,投資者對投資環境沒有穩定預期,或者主動或者被動投靠具體官員,通過利益輸送為自己創造有利的營商小環境。這反過來也促使一些腐敗官員拒絕依法辦事、借此樹立個人權威撈取好處。因此,要想構建“親”“清”的政商關系,關鍵是確保權力能夠在法治的軌道內行使。什么時候投資者只要按照法律就能辦成事兒,什么時候才能建立起親清的政商關系。
只有把權力關進法治的籠子里,才能讓系列改善營商環境的措施更好地發揮效果。當前,從中央到地方,千方百計改善營商環境的決心是很大的,措施也是有力的,但仍有投資者處于觀望的狀態。究其原因,在權力不受制約的環境下,投資者是很難真正吃下定心丸的。因此,只有把權力關進法治的籠子里,讓權力的行使都能依法進行,各類改善營商環境的措施才能真的令人安心,進而轉化為投資經營行動,更好地發揮效果。
圍繞“法治痛點”提升法治水平
糾正執法“一刀切”。所謂“一 刀切”,是指不顧具體個案情況的處理方式。“一刀切”既不符合辯證唯物主義,也不符合法治原則。法治要求就事論事、就具體個案的實際情況做出法律判斷。當前,在一些領域,“一刀切”執法盛行,少數地方為了迎接各類檢查干脆要求企業在檢查團到來前就一律停工,這種做法嚴重損害投資者的正當權益。“一刀切”執法本質上是執法機關懶政、怠政,是少數執法者對包括投資者在內的群眾利益和營商環境漠不關心的體現,必須得以糾正。
避免執法“層層加碼”。所謂“層層加碼”,是指下級執法機關在法律法規要求之外擅自增加合規義務的現象。從法治原理上看,“層層加碼”執法是完全違反法治的。投資者所承擔的合規義務,是法律法規明確規定的,不能多也不能少。執法只是嚴格執行法律法規的要求,而不是為了凸顯“執法嚴明”而擅自提高標準、增加要求。執法“層層加碼”使得投資者所承擔的義務變得深不可測,嚴重影響投資判斷。
改變執法“寧嚴勿寬”。所謂“寧嚴勿寬”,是指一些地方執法部門在執法過程中,寧可采取比較嚴厲的執法措施,而不采取較為寬松的執法措施,并將此視為“執法嚴明”的體現。實際上,這種做法是不符合法治原則的。根據法治原理,執法應當寬嚴相濟,依據法律原則和規則,結合具體案情該從嚴就從嚴、該從寬就從寬。我國當前很多民營企業的違法現象,既有深刻的歷史原因,很多也是改革過程中配套措施不完善、甚至是一些政府部門過錯的綜合產物。在這種情況下,片面堅持執法“寧嚴勿寬”,實際上是對投資者權益的侵害,應當改變。
(作者:中央黨校(國家行政學院)政法教研部副教授)
編輯:李敏杰
關鍵詞:法治 環境 營商 投資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