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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漁期將100多噸廢堿液傾倒長江被判賠償5482萬元
江蘇高院終審判決涉案公司賠償5482萬元
近日,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公開宣判一起江蘇省人民政府為原告的生態環境損害賠償案,駁回安徽海德化工科技有限公司的上訴,維持了泰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判決,判令被告海德公司環境修復費用、生態環境服務功能損失等共計5482.85萬元。同時,為有效銜接生態環境保護與經濟綠色發展,綜合考慮生態環境修復需要和企業賠付能力與生存發展,海德公司可以在提供有效擔保的前提下申請分批支付賠償款。據悉,這是江蘇省人民政府首次單獨作為原告提起的生態環境損害賠償訴訟。
泰州市中院在一審期間查明,海德公司于2014年分別將其生產中產生的廢堿液共計102.44噸交由沒有危險廢物處置資質的李宏生等人處置,導致廢堿液幾經轉手后分別被傾倒至長江靖江段和新通揚運河,造成嚴重水體環境污染,并分別導致靖江市城區集中式飲用水源中斷取水超過40小時、興化市城區集中式飲水源中斷取水超過14小時。法院一審判令海德公司賠償環境修復費用3637.90萬元、生態環境服務功能損失1818.95萬元、評估費26萬元,共計5482.85萬元,于判決生效之日起60日內支付至泰州市環境公益訴訟資金賬戶。
一審判決后,海德公司不服提起上訴。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針對一審中江蘇省人民政府在原審法院釋明后變更訴求提高了損害賠償數額是否合法、通過類比長江靖江段污染損害的方式計算新通揚運河污染損害是否合理、生態環境服務期間功能損害是否存在及其計算是否合理等主要爭議焦點,進行了公開開庭審理。
江蘇省高院經審理認為,對生態環境造成損害的侵權責任人,應當承擔相應的損害賠償責任。人民法院認為原告提出的訴訟請求不足以保護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的,有權向其釋明可以變更或增加訴訟請求。原審法院的釋明行為并未侵害到上訴人的合法權益,該釋明行為并無不當。江蘇省人民政府在一審法庭辯論前申請變更訴訟請求亦符合《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二百三十二條的規定。
江蘇省高院審理認為,本案發生在長江靖江段的污染事件經江蘇省環境科學學會評估,認定造成環境損害1731.26萬元。發生在新通揚運河的污染事件造成的環境損害雖未經評估,但與長江靖江段污染事件發生于同一時期、所傾倒的危廢物均為海德公司產生、兩地同屬三類水質,且在新通揚運河傾倒的廢堿液數量更多,傾倒區域系低洼河網地區,水流速度慢,污染物稀釋速度低,環境容量遠不及長江,同樣的污染物傾倒進新通揚運河所造成的損害要大于長江。因此,采用類比方式計算的生態環境損害不會高于實際發生的生態環境損害,并不損害海德公司的合法權益。
法院認為,案涉污染事件造成了服務功能損失。長江靖江段有水生動物161種,魚類148種,重要魚類59種,且有國家一級保護動物中華鱘、江豚和胭脂魚,還有國家級水產種子資源保護區。污染事件發生在長江禁漁期,系長江水體生態環境最為敏感、生物最為脆弱時期。數十噸PH值為13.6的高濃度廢堿液傾倒進長江后,僅2014年5月9日的污染行為就形成了長達20公里的污染帶,案涉污染行為對長江中魚類繁殖和幼體生長必將造成嚴重損害,且短期內難以恢復。同時,新通揚運河系當地重要的飲用水水源和農業灌溉、養殖水源,也是南水北調的主要通道,且有證據證明污染事件已經造成了魚類的死亡,海德公司應當賠償服務功能損失。
法院認為,一審按照生態環境損害數額的50%確定服務功能損失并無不當。案涉污染事件系非法傾倒廢堿液所致,傾倒行為均發生在午夜,傾倒地點偏僻,污染行為具有突發性和隱蔽性,污染區域難以精確測量,無法及時收集證據對服務功能損失進行精確評估。綜合考慮海德公司多次故意跨省非法處置危險廢物,過錯程度嚴重;所傾倒的危險廢物PH值極高,污染物成分復雜,對生態環境的破壞程度十分嚴重且難以迅速恢復;在長江生態環境已經十分脆弱,長江大保護已經成為全民共識的情況下,在生態環境極其敏感和脆弱的長江禁漁期非法傾倒危險廢物,影響十分惡劣等因素,同時鑒于江蘇省環境科學學會在對靖江環境污染事件進行生態環境損害評估時采取了保守的計算方法確定生態環境損害,作出相關判決合情合理,并無不當。(記者 丁國鋒 羅莎莎)
編輯:秦云
關鍵詞:賠償5482萬元 禁漁期 廢堿液 長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