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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體:放寬性侵認定標準 更好保護未成年人
原標題:放寬性侵認定標準,更好保護未成年人
據新京報報道,最高人民檢察院日前下發了第十一批指導性案例,為檢察機關辦理性侵、虐待未成年人的違法犯罪案件提供辦案指導。其中,齊某猥褻、強奸案為如何準確把握性侵未成年人犯罪的證據審查判斷提供了新標準,體現出司法機關嚴厲打擊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堅決態度。
在此案件中,被告人齊某一直拒不認罪,而直接證據只有被害學生的陳述,以及一些間接證據,但最高檢和最高法都對齊某的犯罪事實進行了認定。由于性侵類案件隱蔽性的特點,往往出現證據不足、認定難的情形,尤其是在被害人為未成年人的情況下。該指導性案例表明,性侵未成年人犯罪的證據審查應有別于成年人標準,應從有利于保護未成年人權利的立場出發,肯定未成年被害人的陳述對案件事實認定的關鍵性作用。
理論上來說,刑事案件的證明標準是“排除一切合理懷疑”,強奸、猥褻等案件也同樣如此,要求嫌疑人供述、被害人陳述、DNA鑒定意見書、勘驗筆錄、證人證言等基本證據相互印證,形成完整的證據鏈。然而,在現實生活中,性侵案件直接證據多為言辭證據,極少存在監控錄像,間接證據如衣物、傷痕、體征等的時效性也較強。
而當性侵對象為未成年人時,案件的證明難度就難上加難。因為未成年人危險識別和防衛能力相對較差。齊某作為一小學的班主任,在一年多的時間里,齊某將班里多名不滿12歲的女生在各種場合進行威脅或者強奸,但根據證據只能認定他多次強奸2名女生,猥褻7名女生。最高檢認為齊某所在省高級法院的判決“適用法律錯誤,量刑不當”,于是向最高法提出抗訴。
最高檢此次指出,應結合未成年人的身心特點,采用不同于成年人案件的認定標準,在一定情況下肯定未成年人陳述的真實性和證明力。這是長期以來我國未成年人相關案件的辦案思想在性侵案件中的創新性使用,也與發達國家對性侵未成年人案件的處理方式相呼應。
比如在美國,對強奸案件多采取和其他刑事案件不同的審判原則,當證據出現疑點時一般按照有利于被害人的方式進行解釋。并且,對性侵未成年人的案件更是采取“零容忍”政策。如在一些州,對強奸未成年人的犯罪人在主觀上堅持嚴格責任原則,對法定強奸即強奸兒童行為也一律作為重罪處理。再如,加拿大確認14歲以下的兒童有出庭作證的權利,并且承認兒童證言對性侵案件的核心性作用。
但是,“刑法是善良人的保護法,也是犯罪人的大憲章。”這一新的證明標準是否會引發誤判的可能?如果真出現了像電影《狩獵》中的情形,無辜被誣陷的被告人的權利該如何進行保障?其實,新的指導性案例并非完全肯定被害人陳述的證明力:如果只有被害人陳述,沒有其他證據確證,不能定罪處刑。
同時,指導性案例對證據采信的標準也進行了一系列的限制:如需根據法官的經驗和常識判斷未成年人陳述的合理性,并且確認被告人辯解是否存有證據支持,同時分析雙方是否存在誣告的可能性等,是結合全案其他因素對案件事實的綜合判斷。因此,在司法實踐中若是得到了認真執行,也能避免誤判的可能。
編輯:曾珂
關鍵詞:放寬性侵認定標準 更好保護未成年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