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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賄、索賄400多萬元 海南林業廳原副廳長王春東一審被判十年徒刑
新華社海口11月14日電(記者劉鄧)記者從海南省第一中級人民法院獲悉,該院近日對海南林業廳原副廳長王春東受賄案作出一審宣判。以受賄罪,判處王春東有期徒刑十年,剝奪政治權利二年,并處罰金人民幣90萬元;對其退繳的贓款人民幣366.65萬元依法沒收上繳國庫;未退繳的贓款繼續追繳。
據了解,2004年至2017年期間,被告人王春東任海南省野生動植物自然保護中心副主任、主任、野生動植物保護管理局局長以及海南省林業廳副廳長、副巡視員。王春東利用職務便利和職務影響力或通過其他國家工作人員,在森林撫育項目招標、紅樹林種植和生態修復工程招標等過程中,為私營企業及他人謀取利益,非法收受和索取他人財物共計人民幣428.28萬元、港幣40萬元。
因涉嫌犯受賄罪,王春東于2018年5月5日被海南省監察委員會采取留置措施,同年8月2日被逮捕。案發后,王春東家屬代為退繳贓款362.24萬元。
一審宣判后,被告人王春東表示考慮后再決定是否上訴。(完)
編輯:周佳佳
關鍵詞:王春 春東 副廳 廳長 一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