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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法律之名義,肅清不良之風氣
隨著網絡時代的快速發展,其在為人們帶來精神娛樂的同時,也潛藏著巨大的文化危機。而民族精神一直以來都是我國加以大力宣傳和倡導的社會主義價值體系中的重要組成部分,2018年5月1日《中華人民共和國英雄烈士保護法》頒布的目的就在于建設具有強大凝聚力和引領力的社會主義意識形態,弘揚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和愛國主義精神,崇尚捍衛英雄烈士和維護社會公共利益。然而,近年來,大量不良運營商家為博公眾眼球,通過網絡、書刊等媒體歪曲歷史特別是近現代歷史,丑化、詆毀、貶損、質疑英雄烈士,造成惡劣社會影響,引起社會各界憤慨譴責。
近日,西安市雁塔區法院在葉挺將軍家屬起訴西安摩摩信息技術有限公司名譽侵權一案中,判決被告摩摩公司公開道歉,并向原告支付精神撫慰金10萬元。作為《中華人民共和國英雄烈士保護法》施行以來,由英烈家屬為原告起訴侵權者的第一案,這一判決充分昭示了國家懲治侵犯英烈名譽行為以及清除社會不良思想的堅強決心。關于此案,其中具有突破性和探索性意義的就是精神撫慰金的數額比以往非以營利為目的的名譽侵權案件標準的顯著增長。精神損害賠償是權利主體因其人身權益受到不法侵害而使其遭受精神痛苦或精神受到損害而要求侵害人給予賠償的一種民事責任,是現代民法損害賠償制度的重要組織部分。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解釋》)的規定,侵犯他人姓名權、肖像權、名譽權、榮譽權、人格尊嚴權、人身自由權、監護權、隱私及其他人格利益等精神性人格權利的,其精神損害撫慰金的數額具體計算標準沒有明確規定,各地法院可在上述幅度內確定侵犯精神性人格權利的精神損害撫慰金的具體標準,并且由審判人員按照《解釋》第十條規定的六種因素綜合確定侵權人應當承擔的精神損害撫慰金數額。縱觀各省市將精神損害賠償數額原則上應掌握在500元至50000元的幅度內。在本案中,對烈士英雄名譽權損害的精神賠償突破了以往精神損害賠償的最大限制,這不僅僅有利于響應習近平總書記關于大力弘揚民族精神的號召,同時也有利于肅清網絡環境的不正之風。西安摩摩公司作為以吸引大量網絡用戶的關注為目的,其制作的視頻在網絡上大量傳播,對社會產生了十分惡劣的影響,網絡的力量可想而知。縱觀全案,我們會看出在網絡環境中出現如此大力消費烈士的行為,是對民族精神的褻瀆以及對社會公眾價值判斷的蔑視。此案判決的焦點在于引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第一百八十五條規定:侵害英雄烈士等的姓名、肖像、名譽、榮譽,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而承擔何種民事責任應當依據具體案件情形予以判斷。《民法總則》第179條規定了承擔民事責任的主要方式,法院可以依據具體案情的不同,判決加害人承擔“停止侵害、賠償損失、消除影響、恢復名譽、賠禮道歉”等民事責任。其中賠償損失就包括賠償財產損失和精神損失,因此葉挺案中對被侵權人進行精神損失賠償是合法有據的。
西安摩摩信息技術有限公司在影響較大的網絡平臺上發布并傳播惡性視頻,引發了眾多新聞媒體的報道,引起社會公眾的關注及網民的評論,既是對烈士名譽的巨大毀損,也是對烈士親屬和社會公眾的精神信仰和價值秩序的極大傷害。“精神損害賠償”作為一個比較模糊的概念,按照《解釋》第十條的規定,只能給予在判案過程中的衡量標準,自由裁量權的范圍還是很大,再加上此案不同于普通的侵權案件,它涉及的因素較多也較為復雜,如果簡單的依照最高法的司法解釋為依據,進行最后的定案,勢必沒有將特殊性考慮其中,無法體現出英雄烈士的精神對社會公眾的影響以及對社會秩序構建的重要性,同時《中華人民共和國英雄烈士保護法》的頒布也意味著此案必須適用特殊法突出特殊性。西安市雁塔區法院在葉挺案判決中對精神撫慰金作出的較之以往數額的增長,是法官合理把握自由裁量權的表現,10萬元不僅僅是對葉挺名譽權的賠償以及對西安摩摩信息技術有限公司的懲戒,更多的是對英雄人物以及正確價值觀的弘揚,維護了公眾的內心意志的追求,同時也彰顯了法律的能動性、公平性和權威性。
本案之所以能得到廣大社會公眾的認同,正是因為它運用法律這一工具將公平性、合法性、合理性、震懾性、權威性等融為一體,使社會公眾內心的秩序得到了平衡,同時也在積極倡導正確英雄觀、民族觀和歷史觀,運用法律的力量,從個案的角度出發,震懾惡性言論的滋生,宣揚了正確的價值追求,滿足了社會公眾的需求,為目前我國社會發展提供了正確的引導路徑。
編輯:李敏杰
關鍵詞:精神 公眾 法律 烈士 網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