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鞏固破除以藥補醫改革成果,持續深化公立醫院綜合改革的通知》提出,“到2020年,逐步建立以成本和收入結構變化為基礎的價格動態調整機制,基本理順醫療服務比價關系”。以成本和收入結構變化為基礎是價格動態調整的第一原則,但還應與按病種規范臨床路徑、控制過度診療行為聯系起來,充分發揮醫保的杠桿作用,持續控制醫療費用不合理增長。

李思進 人民政協報?人民政協網記者 賈寧 攝
據了解,目前一些醫療機構存在不同程度的過度診斷、過度治療的行為,造成一些患者不該做的檢查做了,不該做的治療做了。為避免這個問題的發生,建議醫保部門出臺相關規定,發揮醫保作用,規范醫療服務行為,防止過度診療行為的發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