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人物·生活>聚·焦點聚·焦點
熊丙奇:規范校外培訓正在形成長效機制
作者:21世紀教育研究院副院長 熊丙奇
近日,國務院辦公廳印發了《關于規范校外培訓機構發展的意見》(以下簡稱《意見》),針對當前校外培訓機構存在的有安全隱患、證照不全、超前培訓、超標培訓等突出問題,從規范校外培訓機構的關鍵環節入手提出了一系列措施。
今年2月,教育部、民政部、人社部、工商總局等四部門聯合印發了《關于切實減輕中小學生課外負擔開展校外培訓機構專項治理行動的通知》,全面開展拉網式摸底排查,堅決治理一些校外培訓機構存在的“有安全隱患、無證無照、‘應試’傾向、超綱教學”等人民群眾反映最強烈的6類突出問題。這次由國務院辦公廳出臺《意見》,其重要意義在于,在專項治理基礎上,切實構建校外培訓機構規范發展的長效機制。
從此前推進的專項治理看,我國教育培訓市場亂象嚴重。據媒體報道,南京地區在工商部門登記的培訓機構有10300多家,經過南京市教育部門審批的培訓機構只有569家,而其中僅111家可以從事文化類培訓和補習;經過人社部門審批和在體育部門備案的分別有200多家。武漢地區校外培訓市場主體共有1萬余家,其中,在教育部門審批備案的文化教育培訓機構只有460多家,在勞動人社部門審批的職業技能培訓機構有200多家。未經任何部門審批登記的“無證無照”培訓機構約有1600多家。以上這兩個地區的情況基本可以反映全國整體情況。
問題隨之而來,如果無證無照的機構全部取締,有照無證的機構只能按營業執照經營范圍經營,家長和學生的培訓需求怎么滿足?不能簡單地認為,培訓機構少了,家長就不送孩子去培訓了。在家長和學生的培訓需求依舊旺盛的情況下,對教育培訓機構的治理結果無非有二:一是有資質的合法培訓機構,處于壟斷地位,培訓價格飆升。二是在治理一段時間后,無證無照或有照無證的機構又重出江湖。事實上,第一種治理效應已經在各地出現。而礙于目前的治理,無證無照和有照無證的機構則轉為地下經營。
這次《意見》力圖解決專項治理發現的問題,比如,提出了因地制宜設置培訓機構標準的措施。《意見》明確由省級教育部門會同有關部門研究制訂本地校外培訓機構設置的具體標準,省域內各地市差距大的,可授權地市級教育部門制訂,并從場所條件、師資條件、管理條件三方面提出了基本要求。這一標準制訂辦法,對規范培訓市場的供給十分重要,因為如果標準設置過高,很多機構難以達到設置標準,培訓供給就有限,這就可能推高正規培訓機構的價格;而價格低的非正規培訓機構也會借機滋長,且游離在監管之外。
另外,《意見》還將此前的專項治理措施進一步完備,比如規定教育培訓機構不得聘用在職中小學教師,這就在禁止中小學教師到培訓機構有償補課的基礎上,明確培訓機構的責任,而不只是教師單方面的責任。
需要理性地認識到,規范教育培訓機構,只是從供給端進行治理,這對緩解培訓熱會有一定作用,比如,禁止培訓機構開展提前教學、超綱教學,可一定程度緩解家長的焦慮。這次《意見》針對禁止提前教學、超綱教學,明確提到建立教育培訓機構備案制,以讓教育監管部門及時了解培訓內容,糾正提前教學、超前教學等問題。但是,我國家庭的校外培訓需求,主要源于升學競爭之下,家長對提高孩子競爭能力的渴求,而且這種需求,不管哪一層次的孩子都有。比如,每個假期都被學生作為“趕超”“逆襲”的機會,雖然名義上是假期,可學生學習比上學時還累,很多學生的暑假生活,就在培訓班度過。
因此,在規范培訓機構時,還需要針對家庭的培訓需求進行治理。一方面,應該堅定推進高考制度改革,建立多元評價體系,促進學校多元辦學。另一方面,應該強調學校的育人責任,不能在減負名義之下,盲目推卸學校育人責任,把學生推向校外培訓班。《意見》為此強調,在規范校外培訓機構的同時,還要提高中小學育人能力,提升教學質量,嚴明入學紀律,做好課后服務,從根本上解決“培訓熱”問題。這抓住了培訓熱的根本所在,如果學校能推進個性化教育,盡力承擔應該承擔的責任,那么家庭的校外培訓需求才會減少,由此給培訓熱真正降溫,給孩子和家庭減負。
編輯:位林惠
關鍵詞:培訓 機構 教育 減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