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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嚴格建設用地出讓控制指標監管
中新網海口8月14日電 (王子謙 尹建軍)海南省國土資源廳13日晚向記者介紹,海南省出臺《海南省建設用地出讓控制指標(試行)》和《關于實施產業項目發展和用地準入協議的指導意見》,明確提出海南將實行最嚴格的節約用地制度,將設定單位土地投資強度、產值、稅收等相關用地效益指標作為土地供應的門檻,并約定履約要求和土地退出機制,倒逼企業提高土地開發利用效益。
《指標》和《指導意見》適用于六類園區內以出讓方式供應各類經營性用地,以及六類園區外向“十二個重點產業”出讓土地的情況,不包含非經營性的基礎設施、公共服務設施、保障性住房等項目用地,以及六類產業園區內非住宅類生活服務配套設施用地;針對不同的產業類別、不同的區域,分別設定了投資強度、年度產值和年度稅收等三項控制指標。
對于以出讓方式向六類產業園區管理范圍內主導產業項目、以及六類產業園區外的“十二個重點產業”項目供應經營性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的,都要求簽訂《產業項目發展和用地準入協議》,根據《指標》確定擬出讓宗地的準入標準和供應后監管內容。《準入協議》由市縣人民政府或其委托的產業主管部門和園區管理機構與受讓人簽訂,由產業主管部門或園區管理機構負責監督執行。《準入協議》同時對產業項目的用地轉讓和股權變更提出了一定的限制性要求,堅決遏制炒買炒賣土地行為。
《指導意見》提出對房地產以外的產業,土地供應時可設定“彈性年期”。“彈性年期”的約定不能超過3年,首期年限一般不超過5年。為鼓勵發展適應國際旅游島、海南自由貿易試驗區和中國特色自由貿易港建設的現代服務業等產業項目,屬于旅游產業、會展業、醫療健康產業、低碳制造業、醫藥研發、高新技術研發和教育文化體育產業的,可延長至不超過10年;屬于國防科技工業軍民融合項目的,可以延長至不超過15年。同時,為加強協議履行和監管,建立了履約評價制和土地退出機制。對稅收、投資強度和產值達不到約定標準的,按約定總額和實際上繳額的差值或相應比例繳納違約金;對稅收達不到約定標準30%或者投入和產出達不到約定標準50%或者超期未竣工的,可以按照約定在退還已繳納土地出讓價款后收回土地使用權。
通過實施《指標》和《指導意見》,海南將進一步嚴格把好招商引資的項目用地關,把好的土地留給子孫后代、留給好的企業、留給好的項目,不斷提升土地開發利用效益,為實現更高質量、更有效率、更加公平、更可持續的發展提供堅實保障。
編輯:曾珂
關鍵詞:海南嚴格建設用地出讓控制指標監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