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懲戒失信老賴也應注意火力限度
今年高考,浙江溫州蒼南饒先生的兒子發揮出色,考上北京某知名大學。正當一家人沉浸在喜悅之中,該學校來電說可能無法錄取。原因是,饒先生欠銀行貸款不還,進入執行程序至今尚未執結,去年7月他被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眼看兒子多年努力化為泡影,饒先生馬上聯系銀行,分分鐘還清欠款。(7月12日澎湃新聞)
應該說,在建設法治社會和誠信社會的今天,人人都對欠錢不還的老賴嗤之以鼻。對老賴施加必要的懲戒和限制措施不僅正當,而且必要。這是維護社會正常運轉的關鍵措施,否則就會助長背信棄義的不良社會風氣,增大交易和交往風險。因此,任何能懲戒、限制老賴的措施都應及時加以運用,但也不能忽視邊界,尤其不能對老賴親屬施加“株連”式懲戒。
根據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印發的《關于加快推進失信被執行人信用監督、警示和懲戒機制建設的意見》以及最高法院《關于限制被執行人高消費及有關消費的若干規定》,人民法院有權限制失信被執行人以其財產支付子女入學就讀高收費私立學校。
該限制措施并不侵犯老賴子女的受教育權。接受教育尤其是義務教育是每個公民應受保護的權利,政府部門也為公民提供收費較低的公立教育服務。在此背景下,如果一個人欠債不還卻花費高昂代價讓子女就讀高收費私立學校,顯然不合情理,也有違社會公德。
但應否限制老賴子女就讀高等院校,則不能一概而論。一般來說,高等教育并非義務教育那樣屬于普及教育。就讀高等院校的學生往往已經成年,根據婚姻法相關規定,父母已無承擔其高等教育階段學費和生活費的法定義務,雖然現實中,很多人都愛子心切,無條件供應子女就讀。
同時另一方面,現代社會講究人格獨立,父母和子女也是相互獨立的社會個體,懲戒犯錯父母的同時,不宜株連并無過錯的子女。現實中,罪犯的子女也享有接受義務教育和高等教育的資格。而且,考上高等院校往往憑借的是子女努力,而非父母財力。此時,就更不該因父母的老賴行為而剝奪子女接受高等教育的資格。
因而,在老賴子女就讀普通高等院校及非高收費私立高等院校方面,理當在限制老賴權利和不殃及其子女方面做好平衡。較為穩妥的辦法就是不宜武斷地剝奪子女的相應權利,而是嚴格地限制老賴的高消費和高額支出。具體到類似事件中,完全可以對老賴子女就讀高等院校不加干預,但禁止其老賴父母承擔學費和生活費。如前所述,父母已無承擔子女高等教育的法定義務,其一旦支付子女高額支出卻依然賴賬不還,就該視為老賴,依法懲戒。
值得注意的是,此事件中,饒先生得知其兒子就讀大學可能受阻后,立刻還清了賴賬多年的債務,而之前,執行法官多次執行未見效果。可見,這位饒先生是典型的欠賬不還的老賴,理當對其施加懲戒。
這也提醒相關部門,對欠賬不還的老賴,在不株連其家人的前提下,還應進一步提供提高執行力度和懲戒力度。充分運用技術手段,實行多部門、多行業、多手段、全領域、全方位協同配合,聯合懲戒。限制老賴隱匿、轉移財產,限制老賴超出日常的消費行為。進而有效擠壓其活動空間,讓誠實守信、敬畏法律成為每一個社會成員的自覺行為。
編輯:李敏杰
關鍵詞:老賴 子女 懲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