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領導干部思想不轉變 科技成果難轉化
我曾參與2015年《中華人民共和國促進科技成果轉化法》(簡稱《科技成果轉化法》)的修改,就其中幾條關鍵條款提出的意見被全國人大常委會采納;相關問題我還曾通過政協提案多年呼吁。據我所知,修訂后的《科技成果轉化法》實施后取得了一定效果,但是仍存在一些亟待解決的問題。表面上看是該法還缺乏具體操作細則,但背后的真正原因是一些地方的領導干部對科技成果轉化問題重視不夠、思想保守、缺少擔當。為此,結合本人近20年來從事基礎研究和科技成果轉化的經驗教訓,提幾條建議:
一是加強《促進科技成果轉化法》的落實,制定和建立順暢的轉化機制,科研人員職稱評選、評定和考核機制,最大程度地調動其創新創業積極性,使優秀的科研成果不再沉睡。從整體來看,我國高校科研人員還是比較“偏愛”發論文,但真正懂得科技成果轉化的不多。而且在大學和科研院所里,從事轉化研究的科研人員受重視程度不夠,現行的職稱評價體系過于強調論文的發表,轉化研究成果在評職稱時難以作數。近年來,我國研發投入在快速增長,2017年達到1.75萬億元,居世界第二。但確實存在一個問題,就是國家花巨資購買昂貴的進口設備和耗材支持研發,有一部分最終只是轉化為投往國外雜志上的論文,卻沒有對改善國計民生發揮什么作用。這樣的科研只完成了“錢到紙”的轉化,卻沒有實現從“紙再到錢”的良性循環,導致了資源的浪費。
應盡快改變目前盛行的“唯論文論英雄”的單一化考核標準,建立“以實質貢獻論英雄”的多元化考核機制。盡快出臺符合促進科技成果轉化需求的考核標準,對不同類型的人才實行多元化、動態考核,尤其是應該加權量化科技成果轉化在職稱評選、評定和考核中的比重,最大程度的激發創新和轉化活力。例如,不能用理科的思路去考核工科,更不能用文科的標準去考核理工科。可借鑒二戰后日本的做法,他們當時的策略是在基礎科學上效仿、跟蹤美國,同時利用美國的基礎科學發現,重點發展本國的技術和產品研發(即科技成果轉化),產生經濟效益后再反哺基礎科學,所以才有了今天日本科技的發達和國力的強盛。
二是將可轉化的科技成果進行評估、排查和篩選,加大力度扶持對改善國計民生具有重大意義的科研項目,盡快轉變成生產力,推動經濟發展。有些地方高校、科研機構眾多,孕育了很多高科技成果,但多年來科技成果轉化情況卻不樂觀,一個主要原因是軟環境建設跟不上。比如政府部門看好的科研項目,一個操作層面的辦事員就能給拖黃。根據國家科技、民生的需要,很有必要將帶動產業、引領科技潮流的共性關鍵核心技術的研發納入頂層設計,正確方向的確立是高效率創新的關鍵。因此,開展項目管理和篩選,挖掘科技成果轉化潛力,建立可轉化科技成果儲備庫等,有助于培育一批具有一定成熟度、市場認可度高且前景好、利國利民的科技成果高效率轉化。
三是尊重科技成果轉化規律,充分發揮政府在科技成果轉化過程中不可替代的作用。科技成果轉化由以下三個主要部分組成:重大基礎科學發現、應用型(包括關鍵核心技術)創新研發和市場推廣應用。政府對這三方面的扶持應符合科學和市場規律,并加強對科技成果轉化成功后的后續支持力度,包括降低市場準入門檻、減免稅賦、市場引導等。這將有助增強創新轉化企業與科研部門的再創新、再轉化的動力,實現企業與科研部門的資金良性循環。尤其是政府應該算大賬,而不是算小賬,比如對產品和技術的定價、招標要合理,絕不可機械地采取低價中標(如藥品和醫療器械)的原則,更不能不作為,阻礙創新科技成果服務于民。否則,不僅會導致劣幣驅逐良幣,老百姓不能及時享受到科技成果轉化帶來的福祉,而且會極大挫傷廣大科技工作者從事科技成果轉化的積極性。
另外,科技成果轉化過程中的誠信是一個重要的前提和基礎,處理不好可能會走向法律訴訟,這必然會導致廣大科技工作者對科技成果轉化望而卻步,不敢貿然進入這個領域。為此,政府要完善社會誠信和司法體系,為科技成果順利轉化“保駕護航”。
四是多渠道籌措資金,解決科技成果轉化的資金難題。科技成果轉化需要的資金投入非常大,可采取多渠道、多層次的融資方式,尤其是通過政府的引導基金來吸引社會資金投入,同時設立保險、擔保和風險補償機制,建立科技金融體系,為更多的社會資金在周期長、投入大的項目中提供自由選擇、交易和獲益的平臺,促進科技成果轉化,實現良性循環。
科學技術是第一生產力,但是科學技術只有轉化為現實生產力才能促進經濟社會發展。希望各地政府、廣大科研人員和企業心往一處想,勁往一處使,想干事、會干事,才能干成事。
(作者系全國政協委員、清華大學生命科學學院抗腫瘤蛋白質藥物國家工程實驗室主任)
編輯:秦云
關鍵詞:科技成果轉化法 領導干部 論文 思想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