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強行入住致孕婦流產 法院判被告賠萬元
為了償還欠債,趙某將孕婦李女士租住的房屋另租給某投資公司使用,該投資公司員工強闖房屋,雙方發生爭執,后已懷孕兩個月的李女士流產。李女士將房東趙某和作為新房客的某投資公司,及該公司負責人韓某告上法院,索賠各種損失共計18萬余元。近日,房山法院一審判決投資公司賠償李女士10495元。
強闖房屋致孕婦流產
2017年6月,李女士租賃了趙某位于北京市房山區長陽鎮某小區房屋居住。由于趙某向北京市某投資公司借了13萬元,經協商,趙某又將房屋出租給北京某投資公司使用。2017年8月6日上午,投資公司經理韓某去看房時發現有人居住,就帶著趙某一起去現場。當日下午,投資公司的員工多次欲進入902號房屋,并因此與李女士發生爭執。
8月7日,李女士去醫院就診,經診斷為先兆流產。8月8日,李女士再次去醫院就診,經診斷為完全性流產。
李女士將投資公司、該公司負責人韓某及趙某起訴至法院。李女士稱,韓某等人強行闖入房屋并留宿。在爭執過程中,韓某等人與她發生沖突,造成她兩個月的胎兒流產。趙某作為房東未能保護租戶的安全,因趙某的個人債務原因導致她人身受到損害。她已經44歲,屬于高齡孕婦,懷孕本不易。如此流產將導致其不孕或者習慣性流產,故要求被告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營養費、交通費及精神撫慰金共計18萬余元。
投資公司被判賠償
對于李女士的訴訟請求,三被告均不同意賠償,稱當天雖然發生過爭執,但是沒有發生任何肢體沖突,李女士流產與他們沒有關系。
在訴訟過程中,李女士申請就8月6日發生的爭執與其流產之間是否存在因果關系進行鑒定。經鑒定李女士流產與8月6日發生的沖突事件(沖撞、推搡及過激行為)存在因果關系,建議參與度為20%-40%。
法院認為,投資公司的職員因902號房屋居住使用問題與李女士發生沖突,經鑒定李女士流產與該沖突有因果關系。投資公司的職員在該事件中的行為是代表公司的職務行為,所以投資公司應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根據鑒定意見及投資公司的過錯程度酌情確定投資公司承擔30%的責任。趙某與投資公司的債權債務關系及趙某在現場的事實與李女士受傷之間不存在直接因果關系,對李女士要求趙某承擔賠償責任的請求不予支持。最終法院判決投資公司賠償李女士各項費用共計10495元。
法官說法
在適用過錯原則下,行為人承擔侵權責任需同時滿足以下條件:一是行為人實施了侵權行為;二是行為人實施行為時有過錯;三是受害人的民事權益受到侵害;四是行為人的行為與受害人的損害之間有因果關系。因果關系是行為人的行為作為原因與受害人的損害作為后果之間的客觀聯系。
案件爭議焦點是被告是否實施了侵權行為以及被告的行為與原告流產之間是否存在因果關系。
司法實踐中,在分析侵權責任中的因果關系時,損害事實是存在的,需要確定損害事實與行為人的行為之間是否有聯系。若損害事實與行為人的行為無關,即行為人的行為對損害發生并不起作用,則行為與損害間當然無因果關系;如果損害事實的發生與行為人的行為有關,即該行為對損害的發生起了作用,則該行為與損害事實之間就有因果關系,該行為的行為人就可能承擔侵權責任。
根據查明的事實,被告對原告確實存在爭執等過激行為。而且根據鑒定結論,被告的行為與原告流產之間確實存在因果聯系。在很多情況下,損害的發生是由多種因素造成的,此時就存在侵權行為對損害結果發生的參與度問題。上述案件中,鑒定機構認為被告侵權行為對原告流產的參與度為20%至40%。法院綜合鑒定機構出具的鑒定意見及被告的過錯程度酌情確定被告承擔30%的侵權責任。
文/本報記者 李鐵柱
編輯:周佳佳
關鍵詞:女士 流產 投資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