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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彥晶:新型權利“新”在哪里
作者:黑龍江大學法學院副教授 陳彥晶
近年來,新型(新興)權利的研究日益火熱,一些過去人們聞所未聞的權利也進入了公眾的視野,一時之間,似乎所有人們想要主張的利益都被賦以權利之名。但是,權利畢竟是一個嚴肅的法律概念,如果凡是公民利益都冠以權利之名,恐怕最后權利將變得無足輕重,法律的權威性也將大打折扣。可是如果固守現有法律法規中明文規定的權利外延,拒絕接受新型權利的出現和發展,也將損害公民的利益,與法律保護公民利益的宗旨背道而馳。尋求新型權利確認之路上,激進與保守的平衡十分重要。
新型權利“新”在哪里
所謂新型權利的“新”,即其并未被現行法律所承認,尤其是未被現行立法所確認。中外權利發展史上的一個普遍現象是,一項權利先在學理和司法判例上獲得承認,而后立法加以確認,獲得正式法律地位之前的權利一般稱為新型權利。
當然,也存在一種司法已經承認但立法尚未確認的權利,這種權利能否稱為新型權利則需視一國法律體系而定。在成文法國家,司法有時走在立法之前,司法確認立法未確認的權利可稱為新型權利。但是在判例法國家,如果一項權利已經獲得了廣泛的司法認可,是否進入成文法則沒有那么重要,也就談不上新型權利。就我國而言,所謂新型權利,主要是指立法司法均未認可的權利和司法認可但立法尚未認可的權利。
在判斷新型權利的過程中,要提防兩種錯誤傾向:一是“新瓶裝舊酒”,即命名了一種新型的權利,但是從權利的內涵、外延、對應義務和法律保護手段等方面并無新的內容,而是將既有法律體系內某種權利重新命名,或者將既有不同權利的不同權能重新組合命名為一種新的權利,或者將既有法律體系中的諸多權利組合為一項所謂的新的權利,這種“新瓶裝舊酒”的新型權利沒能表達出一項權利之“新”。這種錯誤傾向比較常見。另一種不常見的錯誤傾向是“舊瓶裝新酒”,即對現有的權利重新賦予內涵和外延,擴大現有權利的保護范圍,這種也不能稱為新型權利,充其量是對原有權利的重新賦能而已。只有一項權利的內涵和外延都具有了部分新的內容的權利才能稱為新型權利。
哪些利益可被稱為權利
并非每一利益主張均可稱為權利,有一些是權利中的權能,比如占有權、使用權、收益權,其無法單獨成為一項“權利”,而是作為其上位概念權利所具有的具體能力,能夠被權利所有人所擁有。有一些是各種權利的組合,比如股東權、消費者權,其真正含義是一組權利,或者稱為“權利束”,是特定主體所擁有的權利的集合。把每一特定主體身份所擁有權利集合均定義為一種新型權利,實際上不利于權利的保護。
法學領域比較注重的一個概念是“請求權基礎”,權利欲尋求救濟,應當具有相應的請求權基礎。將“權利束”定位為權利的缺陷在于,當“權利束”當中的某項權利被侵害時,權利人只能將規定某項具體權利的法律規范作為請求權基礎,比如股東的優先購買權,消費者的人身權等,如果援引“權利束”,如聲稱自己的股東權、消費者權被侵害,反而不知所云,也無法得到救濟。所以,現行法上明確以權利命名的可稱為權利,若未以權利命名,則需仔細甄別,不可泛泛冠以權利之名。
對于新型權利而言,只有那些內涵外延清晰,既不是一些權利的權能,又不是多個權利組合的“權利束”,將來立法時自身能夠被一個完全性法律規范所涵蓋的利益才能夠稱為權利。
新型權利有哪些類型
目前,新型權利的分類標準并不清晰。學者常用的新型權利的類別如下:信息權、新型人格權、新型財產權、經濟權、民生權、環境權、社會權,可是這些權利并非是在同一區分標準下展開的。
上個世紀以來,公法、私法、社會法并稱為三大法律部門。權利往往在這三個法律部門下展開。例如,人格權、財產權是在私法領域的分類,而民生權、環境權等則傾向于屬于社會法,沉默權、流浪權等則屬于公法領域。不過目前關于新型權利的研究似乎忽略了權利的展開路徑,在類型化上缺乏對傳統法律部門劃分的尊重。
一些新型權利的研究雖以權利命名,但不知是哪一層面上的概念,如環境權,常常被描述為公民在適宜人類居住的環境下生存的權利,但其主張對象是政府還是侵害了公民人身權的私主體,侵害權利的救濟手段是公法上的行政訴訟還是民事訴訟,并不明晰。這可能與權利概念本身的模糊性有關,權利一詞被人們在多重意義上使用,財產、利益、權力、優先權、豁免、特權都被人們用權利來描述過。這使得對新型權利的研究呈現一種不當泛化的危險。
法學領域一個基本的定律是,權利必須有對應的義務,所謂無義務無權利。當然,義務可以是作為,也可以是不作為,但必須有對應的義務,否則權利便無從主張,所謂權利是法律所保護的某種特定利益的概念也無所適從。當一項權利僅是對過往政策的反省而得不到法律的切實保護時,稱其為權利便沒有法律價值。
新型權利的研究應該尊重現有的法律部門的劃分,至少要尊重現有的司法體系。現有司法體系中,訴訟分為三種類型,即民事訴訟、行政訴訟和刑事訴訟。一項權利受到侵犯,如果是民事權利被其他主體侵犯,權利人可依據民事訴訟取得救濟,如果是具體行政行為不當侵害了公民利益,可提起行政訴訟,刑事訴訟與權利人的關系有限,更多是為保護公共利益而設置。權利人取得勝訴判決后,救濟手段應當明確,法院在執行環節能夠確定執行標的。從這一角度考察,一些權利難以成為權利,而可能僅僅是自由、特權或者其他,例如,適足住房權、流浪權等。
新型權利研究的科學方向在哪里
新型權利的研究必要且可行,但若不顧法學理論的框架,將任何一種利益主張都上升或者下降到權利層面,于權利理論的豐富和權利的真正實現都有弊無利。新型權利的研究應延循科學的類型化路徑。
當一種利益主張主要對抗的是政府機關公權力的時候,這種主張稱為自由更為恰當,比如沉默權、安寧死亡權、墮胎權,這類利益并無承擔義務的主體,也無從主動主張,毋寧是一種公民欲實現自身意愿的自由,這種自由不應受到公權力的干涉。
當一種利益主要是為要求政府積極采取行動加以保障時,這種要求稱為特權或優先權更為妥帖,比如民生權、社會權,這類利益承擔義務的主體是政府機構,但無法通過訴訟手段加以救濟,只是對于政府加強社會保障和提升公民福利的呼吁。
當一種利益主要對抗的是其他主體,旨在實現其他主體不得侵犯或者可向其他主體主張特定行為時,這種利益才是真正的權利,其具備義務主體,且救濟手段明確而具體。如此似乎將權利一詞限定于私法領域,排除了公法和社會法領域中權利的使用。其實,考查法制史會發現,權利本就是私法領域的語匯,公法領域的“權”并不具有權利的特點。
造成我國語境下權利泛化的一個原因在于,漢語上的權利常常縮寫為“權”,如此一來則無法將之與權力、特權、優先權等概念中的“權”加以區分,新型權利常常被誤解為“新型權”,以致將不具有權利本質屬性的諸多利益均納入了研究范疇,似乎所有的利益主張均具有了權利身份。這種漢語本身“博大精深”所帶來的學術研究的弊端應予澄清。回歸權利以其私法本色,才能實現學術研究的精細化和科學化。
編輯:位林惠
關鍵詞:權利 新型 利益